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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了限制性规定

2008-07-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慧 何平 我有话说

7月1日起,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主编、相关行业参编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两部新的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国家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了明确的制约和限制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建

设、管理运行等将产生重大影响。与以往相比,该标准有哪些突破性规定,对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水利部相关负责人。

问: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颁布和实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国家标准意义何在?

答:当前,中国正处于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过渡的关键历史发展时期,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资源环境问题愈来愈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首次颁布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国家标准,对扭转一些地方以消耗甚至破坏资源、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单一的经济增长的状况,对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问:新颁布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国家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了哪些强制规定?

答:对公路、铁路、矿山、电力、水利、城镇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和水利部曾出台过一些规章和行业标准,主要是对项目建设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采取治理措施,多属被动式的。

新颁布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国家标准,从项目前期论证开始,对选址选线、工程布局、施工组织、建设管理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从源头上限制不利于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和施工行为,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控,对不符合水土保持国家标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将予以否决或修正。对工程建设提出了5条基本的强制条款:一是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二是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及其他整治措施;三是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存放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四是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五是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国家标准对工程建设具体制定了70余条强制条款。

问:新颁布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国家标准还提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国家标准对建设项目应采取的拦渣、护坡、土地整治、防洪排导、降水蓄渗、临时防护、植被建设、防风固沙等措施做了明确规定。规定开发建设项目选线选址时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提出了6条规定,如应避开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等;对取土取料场的设置提出了4条规定,如不得在可能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地方设置等;对弃土弃渣场的设置提出了5条规定,如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等;对工程施工提出了13条规定,如对在高陡边坡、沿江临河、城镇景区等重要敏感区建设的项目提出了保护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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