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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背后是法律意识的缺失

2008-07-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通讯员 郭敬波 郑秋研 我有话说
“范跑跑”之后,又有“杨不管”登场。此事发生在安徽省长丰县吴店中学,学生陈某和杨某在课堂上发生打斗,杨某回到座位后口吐白沫,被同学抬离教室后死亡,而正在授课的教师杨某某却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某某因此被称为“杨不管”。

事情发生后,长丰县、乡两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非常重视,多次召集双方

学生家长、杨某某和吴店中学负责人协商此事。最终达成的协议要求:一、打人者陈某负有责任,应承担费用50%,费用为10万元,因其家庭困难,暂付费用3万元,不足部分由吴店中学捐赠垫付;二、杨某某负有重要责任,承担赔偿费用10万元;三、吴店中学负有一定责任,承担赔偿费用7.5万元。

“杨不管”该不该管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是,现代法律框架下的教师义务,却并非仅仅是传道授业解惑,还包括很多内容,比如保障教育设施安全、安全管理、禁止体罚学生等,这些义务分别规定在《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本案中,两学生在课堂上发生争执、打架,教育、阻止是老师履行管理义务的当然之举,但“杨不管”消极“不管”,没有尽到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在学生杨某有生命危险的时候,“杨不管”更有及时送该学生去医院抢救的义务。“杨不管”冷漠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缺失,如果意识到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以及自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不管”就不会认为事不关己而袖手旁观了。

“不管”有多大责任

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在校园伤害案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对于此类案件,学生家长和学校往往各执一词。学生家长多认为,我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而学校往往认为,这类事故的加害人为另一学生,学校不应为这类事故“埋单”,应当由致害人的监护人负责。

两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特别是学生家长的观点,过去曾经一度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过去司法界认为,家长把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监护职责随被监护人的转移而转移;或视为家长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学校,学校因受委托而负有监护职责。在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之前,这种思想占主导地位,凡涉及到校园伤害的,大多数案件都是按照学校负担监护责任的原则来处理,学校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学校承担监护责任,虽然有利于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管理,但也使学校官司缠身,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工作。中小学校是一个未成年人群集中的地方,因为体育课、课间游戏、同学打架等情况致使学生受伤的事件经常出现,尽管老师认真负责,仍然难以避免这些伤害事故的发生。法学界在重新审视和反思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不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监护关系,而是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如果学校在日常工作中管理失当,且这种不当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之一,应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的过错责任与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如何划分呢?在该类案件中,实施积极加害行为的是第三人,学校仅是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第三人可乘之机。因此从过错程度上来看,第三人的过错程度明显要重于学校,所以应以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使得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不管”的法律要完善

“杨不管”事件的发生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也引发人们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的思考。

比如,什么叫“管理失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学管理中的规定可不可以作为管理失当的标准?法律规定了学校的管理义务,这种管理义务又如何通过教师去落到实处?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对“管理失当”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主要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学校应该预见到潜在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可以认定学校未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根据公立与私立、寄宿式与非寄宿式这些实际情况做出区别性规定,没有按未成年学生的年龄来区分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些也都是法律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为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伤害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教师依法施教提供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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