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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指导意见》规定四类行为无效: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了解一点自去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企业和这部法律博弈情况的人,看了《指导意见》做如此规定,可能都会禁不住会心一笑。广东今天出台这样一份严厉禁止任何规避“红灯”行为的文件,这本身就意味着广东不仅要尊重法律的条文,还要尊重法律的精神。
这无疑是一个时期以来广东反复强调解放思想的一个结果。《指导意见》的出现表明,广东的决策者把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防止“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继续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等切实纳入了自己的视野。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份《指导意见》彰显了广东解放思想的实绩。
需要强调的是,从长远来看,这份指导意见对企业即资本方面,也是有利的,其结果,将使企业更能够被自己的员工所认同,也更被社会所认同。毫无疑问,一个被自己的员工所敌视的企业,是不可能真正做大做强的,一个不被自己所处的社会所认同的企业,也不可能有真正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然,在严格执行这份《指导意见》的同时,广东有关方面也应该考虑减轻企业的一部分税费负担,并开放一些行政垄断行业让中小民营企业进入,以此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帮助它们度过“阵痛”期。这不仅能够确保《指导意见》的顺利落实,也会使那些反对《劳动合同法》的人失去口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