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编制,有着严格的甄选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一、《名录》的甄选评审始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经过阶段性普查,各地所报古籍只要是真而不是假并属于珍贵的范畴,不论其收藏单位属于哪个系统,哪个类型,遴选时不论其单位大小高低远近,只要藏品珍贵,一律同等看待,坚持公平原则。
第二、《名录》编制必须要考虑的范围。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文化多元,不同地域都曾孕育出灿烂的文化,产生过丰富的典籍,流传着各种不同的写本、印本、抄本。这是甄选《名录》时我们必须要考虑的地域范围。
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蕴含着各个民族创造的文明。很多少数民族很早就有自己的文字,并用这些文字创造出独具特色的典籍。如焉耆―龟兹文、于阗文、藏文、回鹘文、西夏文、白文、蒙古文、察合台文、彝文、满文、东巴文、傣文、水文、古壮文等。这些文字有的至今还在使用,有的虽已成了过往,但彼时以某些文字编纂、传写甚至版印成的书籍,迄今仍有些留存于世。这是甄选《名录》时我们必须要考虑的民族范围。
中国早在殷商时期大概已经有了典籍。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人们曾书之竹帛、镂之金石、琢之盘盂;其后发明的造纸术,使书籍有了新的书写材质;初唐发明的雕版印刷术、北宋发明的活字印刷术、14世纪前半叶发明的套版印刷术,使书籍生产方式不断有新的突破,出版水平不断提高。而伴随书籍生产材料和生产方法的改变,中国书籍的装帧也出现了简策、卷轴、梵夹、旋风、经折、蝴蝶、包背、线装等形式。所有这些有关书籍发展演变的历史背景,甄选《名录》时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时代范围。
第三、《名录》遴选的“珍贵”标准。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性质是“国家”,本质是“珍贵”。为了便于操作,我们提出了“时代早,流传少,价值高”等三项“珍贵”的衡量标准。
在多数人的意识里,凡名胜古迹、文化遗产、鼎彝器物、版本书籍、书法字画等,其产生的时代愈早就愈受人们珍重,原因很简单,通常情况下,时代越久远,传世越珍罕,历史文物价值当然也就越高,所以甄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时首先要着眼的也是古籍版本产生的时代。但时代“早”与“晚”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同时代的人恐怕会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我们主张既要回望历史,把握时代早晚的尺度;也要展望未来,预留后人品评历史时代的空间。
在多数人的意识里,“物以稀为贵”,也可以作为《名录》甄选的标准之一加以运用和贯彻。但“少”也没有绝对的标准。除了“惟一”可以算是绝对地“少”之外,恐怕谁也难以说出少的标准数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主张既不能忽略罕传孤行本所具备的特殊价值,也不因存世尚多而漠视某些典籍固有的珍贵品质。
就古籍而言,其价值既包括文物价值、版本价值,也包括文献价值(学术、资料价值)。其中文物价值已包含在前述时代早晚标准中。文献价值是就书的内容而言的,在中国现存古籍中,除极少数荒诞、迷信、黄色等糟粕性的古籍因无或缺乏学术、资料价值而无须选录外,其余大多数典籍在甄选时不必过多在文献价值上煞费苦心。惟有版本价值才是《名录》甄选时必须着重考虑的要素。早期产生的典籍版本,因其历史文物价值高,甄选时并不太费周折。晚出之本,则要看其所从出;看其刻前是否经过重新整理;是否经过严格校勘;看其是否为初刻;看其是否经过名人批校题跋。一句话,版本价值是甄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重要考核内容,甄选难度也就在这里。
我窃想,编制《名录》时似可略微宽一点,这样有利于更大范围的保护,将来在《名录》基础上再建立“国宝档案”,使“国宝”的优选更具工作基础,工作更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