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1日电记者冯蕾今天从财政部获悉,从2008年8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同时取消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包括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
据了解,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