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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标准要体现创新与规范的统一

2008-08-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建军 我有话说

采用非接地防触电安全措施,必须具备双重绝缘且符合标准对Ⅱ类器具的有关规定,是国标GB4706.1、GB4706.12中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从事家电类产品生产企业都熟悉的常识。但是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准GB4706.12-2006附录AA中,却漠视这一基本要求,出现了一些不应出现的问题。如今该标准带着这些并不需高深技术知识就

能分辨的缺陷实施已近一年,反映了在目前以企业为主体制定技术标准的创新体系中,确实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善闭无关键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就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制定技术标准的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毫无疑问应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积极性,但也要正视其存在的局限性。GB4706.12-2006修订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为我们坚持这种认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在该标准修订后增加的附录AA中,修订者提出了一个“接地异常”概念。从专业的角度看,“接地异常”不是一个标准用语,包括“接地异常”技术要求在内的有关描述,本质上也更接近于一种商业叙述,缺少必要的技术界定。那么,为什么不对“接地异常”概念以及与标准GB4706.1、GB4706.12的范畴是否兼容进行深入分析,进而给出准确描述呢?答案似乎很简单,相对于标准的严密性和完整性,作为该标准的修订主体,企业可能更关心的是其商业利益在标准中的反映――这由企业的逐利性决定。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企业、标准监管和专业研究部门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发挥各自的作用和积极性,在实现标准修订创新的同时兼顾和落实好标准及涉及产品的数据收集等基础工作,是建设好以企业为主体制定技术标准的创新体系的前提和保证。

在标准的修、制定中充分反映企业的最新创新成果无疑正确,但是作为标准修订的主体应认识到:标准中给出的技术要求通常是长期实践工作的总结,是对大量不同实际案例的高度概括;只有尊重规范,客观地描述和准确地定位创新成果在所修订标准中的地位,处理好特殊的创新成果与一般的技术标准的关系,才能避免或减少失误。这些问题在标准GB4706.12-2006的修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以“水电阻防漏电”类电热水器为基础制定的附录AA。利用水的电阻特性为Ⅰ类电热水器提供一个附加保护,增强了使用安全性,但水的电阻特性毕竟不是标准意义上的绝缘材料,不能将这个特例夸大后作为一般的绝缘保护,取代标准GB4706.1和GB4706.12中对附加绝缘的有关要求,否则此前许多条款将被推翻或重写。以慎重、严谨的态度和方法对待创新和已有规范间的相互关系,标准修定中的许多问题可以避免。

科学巨擎爱因斯坦说过这样一段话:提出问题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而解决问题则往往是技术性的。这里的技术性指的就是规范、解决问题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或逻辑。相对于以提出问题为主要特征的创新思维而言,规范总是第二位的,但两者之间却不是孤立的。创新要修正和完善规范,不能简单否定已有规范甚至盲目对立,要在新的条件下对规范进行延伸和扩展。规范工作所体现的基本分析方法始终有助于我们把握正确的创新方向。因此,我们应尊重一切有益和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规范,坚持必要的理论评估与创新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使我们的创新快速而更加富有成效。

(作者单位: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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