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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经济学重构法经济学

2008-08-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素文 彭易梅 我有话说
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应包含所整合学科的基本理念。由于法经济学最初由经济学界创立,所秉承的是效率理念,这与法学公平正义的理念是相冲突的。为此,法经济学要真正实现其学科目的,就必须涵盖公平正义理念,而行为经济学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突破口――

法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来考察、研究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形成、结构、效果及对经济影响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根据学科整合的一般规律和要求,它应包含所整合学科的最基本理念。社会科学各学科的最基本理念应是各自秉持的价值理念。法经济学最初由经济学界创立,秉承的是效率理念,这与法学的公平正义理念发生了根本冲突。波斯纳试图解决这一冲突,他曾论证道:公平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以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化为目的,效率可以替代正义、权利成为法律的基石。波斯纳将效率与公平正义合二为一的解决方案并未被主流法学界所认可,他们认为抛开公平正义的法经济学分析丧失了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因此,法经济学要真正实现其学科目的,其基本理念必须涵盖公平正义。

行为经济学对法经济学的意义

行为经济学以心理学、生理学、伦理学为基石,以实验的方法研究经济现象。它并非要否定和抛弃主流经济学理论,而是以一种更具一般性的体系将主流经济学理论容纳其中,使其更接近经济社会现实。

在行为经济学的经典实验“最后通牒博弈”中,一方参与者(提议者)提出一种在两方中分配金钱的方案,另一方(回应者)有权接受或拒绝该方案,如接受,则双方各获得由方案确定的金额;如拒绝,则双方一无所获。按照主流经济学的效率最大化理论,回应者应会接受任何不为零的分配方案,提议者也会尽量分给对方一个趋近零的金额。这一实验前后历时十年,遍及五大洲12个国家中的15个有着极为不同的经济文化环境的小规模社会,其发表在2001年《美国经济评论》上的实验结果却是:提议者一般会将40%的金额分给对方,有一半的回应者拒绝仅获金额的20%。从这一明显违背效率最大化理论的实验结果可以推导出:正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认可,提议者的方案才会大大偏离效率最大化,回应者也才会因为提议者的不公而宁愿两败俱伤。

为探求为惩罚不公而宁愿两败俱伤行为的生理学与心理学基础,苏黎世大学国家经济实验室对此进行了脑神经系统研究后认为:人们具有对违反公平正义和合作规范进行惩罚的强烈愿望,并从这种惩罚行为中获得满足。大多数人在发现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未得到惩罚时会觉得不愉快,而一旦公平正义得以建立就会感到轻松和满意。由此可得出:正义与效率都是人类的内生偏好。这一点对法经济学意义重大:以正义和效率并重为前提重构效用函数,不但可以修正仅以效率为人类偏好的主流经济学效用函数的不足,而且为重构法经济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因为其综合了经济学和法学的基本理念,可以取得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

建立社会偏好效用函数

正义与效率的综合就是社会偏好效用函数的建立。在这个新效用函数中,效率(财富最大化)只是决定个人效用的一个变量,公平正义是另一个重要变量,两者既独立作用又相互作用共同影响效用。行为经济学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因为效用必须以个人的方式才能被理解,但同样重要的是:决定效用的变量的内涵是由社会提供的。故有必要对公平正义和效率的内涵进行社会性解读。

行为经济学认为:公平正义是人们对参与者行为或结果的判断,这个判断会影响其对行为和分配的偏好。公平正义包括强互惠、对不平等的憎恨和内部人偏好:强互惠指人们倾向于合作,并尽可能惩罚不合作者,即使不能从社会中弥补其惩罚成本;对不平等的憎恨指人们倾向于以个人成本为代价减少群体其他成员间的不平等;内部人偏见指人们根据某个与财富不相干的归属特征(如种族和国籍),倾向于认同像自己的参与者,并对其表现出利他行为。可见,行为经济学的正义理念包含了规则正义与分配正义,因而可对其进行法学解读。

法学意义上的规则正义是指: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社会制度为社会成员确定了合作的利益、负担的分配方法及利益受损后的救济方法,即通过法律来公正合理地设定权力和配置、救济权利。规则正义包括两方面,一是规则本身是否公平正义,即立法正义;二是公平正义的规则是否得到公正实施,即司法正义。分配正义指的是:仅由于个人的出身、天赋、能力、健康及机遇而导致的分配差别。

在新的社会偏好效用函数中,效率的内涵仍可遵循主流经济学的观点进行解读:效率可分为技术效率与配置效率。当我们将效率概念应用于一个个主体时,所要研究的是该主体是否利用一定资源生产出了最大量的产出,这种评价个别主体的效率称为技术效率。当我们考察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时,所研究的是经济体的全部生产资源与所有人的总经济福利之间的对比关系。当给定各生产主体的技术效率时,经济体的效率是指资源是否在不同生产目的之间得到了合理配置,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们的各种需要。这种在全社会范围评价资源是否合理配置的效率称为配置效率。

重构法经济学

重构法经济学就是建立新的社会偏好效用函数,并以此作为基本分析工具重新考察、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效果及对经济的影响。由于新的效用函数是规则正义、分配正义、配置效率和技术效率四个变量的对立统一,故如何把握四者的关系就成为重构法经济学的关键。

新的社会偏好效用函数导致法律规则的产生,即法律规则是效用的函数;另一方面,法律规则通过影响个人偏好而影响效用,从而改变个人行为,使个人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故规则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起着基础性、引导性作用。从分配来说,分配差别的绝大部分是由规则所导致的,要最大限度地弥补分配差别、促进社会和谐最终也得靠社会规则的完善及公正实施,因此,应以规则正义统领分配正义。

技术效率考察的是生产的技术可能性以及单个主体是否充分利用了其具有的技术能力。配置效率除考虑技术面和单个主体外,还得考虑整个社会的需求及由需求所决定的福利满足。任何单个个体的技术效率都必须符合整个社会的配置效率,因此,应以配置效率统领技术效率。

以上从定性的角度分析了新的社会偏好效用函数四个变量的关系,要分析具体的法律规则还必须为每个变量设定适当的参数,这有待于行为经济学的试验数据及对数据进行的模拟和反复检验,故行为经济学虽然在基本理念上能使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取得共识,但建立行为法经济学的路还很长。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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