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重建受损的演出展览、创意动漫,以及图书音像发行分销、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等网点。
第十章防灾减灾
防灾减灾体系的恢复重建,要坚
第一节灾害防治
―――加强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堰塞湖等次生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监测,尽快治理险情紧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隐患点。
―――加强地震、地质、气象、洪涝灾害等的专业监测系统、群测群防监测系统和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设监测预警示范区。
―――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恢复建设测绘基准点,建设地理信息系统。
第二节减灾救灾
―――加强紧急救援救助能力建设,充实救援救助力量,提高装备水平,健全抢险抢修和应急救援救助专业队伍。
―――加强救灾指挥系统建设,健全救灾和灾情管理系统。
―――结合交通网建设疏散救援通道,建立应急水源、备用电源和应急移动通信系统。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储备能力。
―――完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加强城乡避难场所建设,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第十一章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的恢复重建,要尊重自然、尊重规律、尊重科学,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一节生态修复
―――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以自然修复为主。做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小流域综合治理,恢复受损植被。
―――在岷江、嘉陵江、涪江上游地区和白龙江流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
―――恢复重建种苗生产基地、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动植物病害防控设施和林区基础设施。
―――设立中国汶川国家公园,在龙门山断裂带中心区域划定特殊保护区域,以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独特地质地貌和震后新景观为主体功能,兼顾旅游业和其他不影响主体功能的产业发展。
―――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保护设施的恢复重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保护价值,受损严重、安全性差的各类保护区,要以保护为主,影响保护对象的生产设施等原则上不予恢复。
―――恢复重建卧龙、白水江等大熊猫自然保护区,异地新建卧龙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做好大熊猫及其栖息地的监测,建立大熊猫主食竹开花预警监测系统。
第二节环境整治
―――加强对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督管理,做好水源地和土壤污染治理、废墟清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恢复重建灾区环境监测监管设施,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生态环境跟踪监测,建立灾区中长期生态环境影响监测评估预警系统。
第三节土地整理复垦
―――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重点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修复。
―――对损毁耕地,要宜修尽修,最大限度地减少耕地损失。对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和过渡性安置用地,要适时清理,对可以复垦成耕地的要尽可能恢复成耕地。
―――对损毁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以及其他具备整理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地块,要抓紧清理堆积物,平整土地,尽可能减少恢复重建对耕地的占用。
第十二章精神家园
精神家园的恢复重建,要重点做好灾区群众心理疏导,加强社区人文关怀,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工作。
第一节心理康复
―――实施心理康复工程,采取多种心理干预措施,医治灾区群众心灵创伤,提高自我调节能力,促进身心健康。
―――各级政府要指导和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重建自主管理的社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构建灾区群众和谐和睦互助的邻里关系,发挥社区对安定人心、增进情感、反映民意、化解矛盾、提供服务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营造关心帮助孤儿、孤老、孤残的社会氛围,实施灾区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特殊救助计划。
第二节民族精神
―――保留必要的地震遗址,建设充分体现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纪念设施。对在恢复重建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通过颁发荣誉证书、冠名给予鼓励。
―――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优秀作品,大力宣传抗震救灾中激发的伟大民族精神和自强不息重建新家园的感人事迹。
―――抢救修复灾区文物和文化典籍,抢救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和纪念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第十三章政策措施
坚持特事特办,根据恢复重建需要,制定实施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完成重建任务提供政策支撑。
第一节财政政策
―――建立恢复重建基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灾区主要是四川省财政比照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中央政府行政事业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权机构正常运转。调整现有专项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安排,按用途不变原则整合资金,向灾区倾斜。
―――积极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灾后恢复重建优惠紧急贷款资金,与中央恢复重建基金配合使用。规划区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因灾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先由中央财政垫付偿还。
第二节税费政策
―――促进企业恢复生产。扩大规划区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灾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获得的救灾和捐赠款,以及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一线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城乡住房建设。对政府组织建设的城镇居民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对农民重建住房,在规定标准内免征耕地占用税。
―――促进城镇居民就业。对规划区内招用因灾失业城镇职工的企业,以及因灾失业城镇职工自主创业的,给予税收优惠。
―――免收部分政府基金。免收规划区内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及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减免部分行政收费。免收规划区内属于中央收入的建筑企业和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有关收费,减免金融机构以及电力企业的有关监管费。
―――鼓励各界参与重建。对单位、个体经营者和财产所有人无偿捐赠物资、资金、财产的,给予税收优惠。对用于恢复重建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三节金融政策
―――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全国性金融机构对口支持受损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灾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减免金融机构交易费用、客户查询等收费。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开展并购贷款和跨地区贷款业务,延长还款期限。增加扶贫贴息贷款规模。对城镇住房建设给予贷款优惠,鼓励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
―――增强机构贷款能力。继续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允许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拓宽使用范围。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农村信贷投放能力。
―――发挥资本市场功能。通过政府引导募集社会资金,设立灾后恢复重建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
―――加强信用环境建设。依法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
第四节土地政策
―――调整用地计划。调整灾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核定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范围。对恢复重建项目,先行安排使用土地,边建设边报批。
―――实行特殊供地。对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按规定分别采取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降低地价等特殊政策。
―――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保护耕地,支持土地整理复垦。促进工业集中布局,城镇内部紧凑布局,有条件的村庄相对集中,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节产业政策
―――重振旅游经济。把旅游业作为恢复重建的先导产业,优先安排恢复重建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企业的恢复重建,尽快全面恢复旅游业的发展。
―――促进农业生产。中央财政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规模化种养殖、良种繁育、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对抛售中央储备粮统负盈亏。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向灾区倾斜。
―――支持骨干企业。中央财政对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重建给予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支持,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重建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地方骨干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扶持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的生产。
―――促进商贸流通。对受损粮库抢修、重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的恢复重建,国家给予适当支持。
―――调整行业准入。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鼓励国有煤矿企业整合受灾小煤矿。适当放宽水泥生产“上大压小”条件,建设一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项目。实行直购电试点。
―――淘汰落后产能。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重要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妥善解决好淘汰和关闭企业职工的生活。
第六节对口支援
―――明确支援任务。19个支援省(市)按每年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的实物工作量,对口支援四川、甘肃、陕西省的24个县(市、区)(注7)。
―――鼓励各界投资。鼓励各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到灾区投资办厂、兴建经营性基础设施。
―――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对口支援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对恢复重建大宗货物运输,铁路部门优先列入运输计划,公路部门开辟“绿色通道”。
第七节援助政策
―――开展教育援助。鼓励各地区吸收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本地就学。对在务工地就学的灾区农民工子女,应给予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特别是特殊教育师资配置和培训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扩大高校在灾区的招生计划。
―――实施孤残救助。支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康复等设施建设。新建公共服务场所应配置残疾人专用设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孤残人员提供多种扶助。
―――加大就业援助。将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按规定降低规划区内企业失业保险费率。采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措施促进就业。
―――提供社会保障。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支付,通过社会捐助、救助制度扶助未参保伤亡职工。确保灾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因灾停产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破产企业清偿后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节其他政策
―――开展社会募集。倡导社会各界继续捐赠款物。鼓励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在恢复重建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提供技术援助和赠款。鼓励境外、国外专家以多种方式参与恢复重建。
―――推进以工代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灾区群众参与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基金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废墟清理、过渡性安置点建设以及小型农村基础设施的修复等。以工代赈的恢复重建项目不要求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适当提高劳务报酬所占比例。
―――稳妥安置人口。统筹安置规划区内需要安置的受灾农村人口。对实行农业安置的,应依法调剂安排耕地、林地和宅基地,并给予后期扶持。对实行城镇安置的,应妥善解决好居住、社会保障、创业就业以及户籍等问题。
―――实行同等优先。在同等条件下,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优先选择灾区施工单位,优先招用灾区劳动力,优先采购灾区材料和设备。
―――大力培养人才。安排专项资金,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对恢复重建急需的城乡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管理、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指导、心理疏导、特殊教育、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等人员的培训力度。
第十四章重建资金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充分发挥灾区作为恢复重建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积极创新筹资方式和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完成重建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一节资金需求和筹措
―――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经测算约为1万亿元。
―――恢复重建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国内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城乡居民自有和自筹资金、企业自有和自筹资金、创新融资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节创新融资机制
―――采取多种方式,增强省级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能力。
―――探索建立新型住房融资金融机构和专业性住房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住房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等,解决城乡居民住房融资困难。
―――在规划区内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鼓励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探索设立支持恢复重建的各类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灾区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推动中小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积极探索开发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拓宽灾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支持为恢复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以及建设人员意外健康等各类保险。
第三节资金配置原则
―――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补助,人口安置、公共服务、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精神家园等领域的恢复重建,以及引导市场资金投入。中央恢复重建基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损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给予支持。
―――对口支援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社会募集资金,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优先用于农村居民住房、学校、医院、文化、社会福利、农村道路和桥梁、地震遗址纪念地和设施、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精神家园等的恢复重建。
―――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基地、交通、通信、能源、工业、旅游、商贸和文化产业等的恢复重建。
―――资本市场融资,主要用于交通、通信、能源、工业、旅游、商贸和文化产业等的恢复重建。
―――国外优惠紧急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公益性设施、基础设施、廉租房、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的恢复重建。
―――创新融资,主要用于增强地方财力,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中小企业融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等。
第十五章规划实施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明确目标任务,把握重建时序,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有效推进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一节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恢复重建负总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帮助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依据本规划,建立恢复重建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考核灾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规划管理
―――本规划是制定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政策措施和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恢复重建中都要遵守并执行本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订恢复重建年度计划,明确重建时序,落实责任主体。
―――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编制本行政区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编制或修改相应的城乡规划。
―――在本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报告报国务院。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省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在本规划实施结束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规划范围以外其他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家在恢复重建政策措施、重建资金安排以及财政转移支付、扶贫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节分类实施
―――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的重建任务,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主要是农村住房、城镇住房、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商贸以及其他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的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等。
―――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跨行政区的重建任务,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捐建项目,要统一纳入恢复重建年度计划和实施规划。
第四节物资保障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国家对恢复重建物资的货源组织、运输保障等给予支持,做好协调。
―――加强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矿石等物资的调运,组织好水泥、钢材、工程机械等恢复重建重要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加强对恢复重建物资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进口的物资,在依法检验检疫的同时要及时验放。
―――加强对恢复重建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合理调控价格。
第五节监督检查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和重要物资的跟踪与管理,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定期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情况、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拨付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确保重建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对建设项目以及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影响深远。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灾区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能够用自己勤劳的双手,重建起一个安居乐业、生态文明、安全和谐的新家园!
注1: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范围,根据民政部等部门《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
注2:直接经济损失为民政部汇总四川、甘肃、陕西三省规划区51个县(市、区)的数据。
注3:重建分区的范围和面积根据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报告》确定。
注4:该专栏数据为各项建设新占用土地数,未扣减废弃土地和整理复垦土地数。
注5: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主要包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注6:县乡社会福利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站)、光荣院和优抚医院、烈士纪念设施、军休所。
注7:对口支援对象除已经公布的四川省18个县(市)外,增加了甘肃省的文县、武都区、康县、舟曲县和陕西省宁强县、略阳县。
编制单位:
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员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支持单位: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2008年8月12日(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