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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草案破解保险纠纷和理赔难

2008-08-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袁祥)正在此间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今

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坦言:“目前实践中产生的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较大关系。”为解决此类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以着重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这些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在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免责条款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保险凭证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增加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限制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形下的免责权利;明确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增加规定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防范风险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在保留保险法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草案又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责令限期修改、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二是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

草案从严格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以及对保险中介的管理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同时,增加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加重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强化对保险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以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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