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
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这是国家自2006年4月1日以来第二次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目的是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消费。图为消费者在选购汽车。(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