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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9日电(记者袁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表示:“发展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同时,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也日趋尖锐。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现在经济增长面临的问题是‘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倪岳峰指出,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有力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共7章58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确立了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其中,第一项制度是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实施奖励、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个重要依据。”倪岳峰说。

第二项制度是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倪岳峰表示:“这项制度将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地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

第三项制度是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倪岳峰强调:“建立循环经济的评价考核制度,有助于推动解决单纯以GDP指标衡量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弊端。”

第四项制度是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传统上,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地,对产品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倪岳峰说。

为了保证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法律还设立第五项重要的监管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进行重点监管。

“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倪岳峰说,法律确立的第六项制度是强化的经济政策措施,通过建立专项发展基金,提供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倪岳峰指出,所需的配套规定,有些已经出台,并已经实施。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已经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进行沟通,对目前尚未制定的配套规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及时出台,以保证本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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