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
《意见》强调,把掌管经费物资较多、具有保障资源分配权与调节权、负责大项工程建设与大宗物资采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以及列入后备干部的领导,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的任中审计。把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经费审批权、资金使用权、物资调配权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着力查处经济领域里的决策失误、执行走样、管控不力等问题。审计评价以经济活动为重心、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把党委评价与民主测评、个人述职与个别谈话、审计查证与综合分析结合起来,确保审计评价符合实际、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意见》首次提出把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经济责任好、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升使用;对履行经济责任较好的领导干部,干部考核评价等次不能为优秀;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财经管控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调整工作岗位;对履行经济责任差、有经济问题的领导干部,应免除其现任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以下的领导干部,不得确定为后备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