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在《学术交流》2008年第5期撰文指出,从生态学、环境伦理学、生态道德等角度看,人类应当享有作为应有权利(或道德权利)的环境权是无可厚非的,“环境权”虽然作为一项道德权利的存在已经被大多数人认可,但目前仍然被置于法律规范之外。事实上,国际性宣言、各国宪法及环境基本法关于公民环
境权的规定只是政策、理念的宣示性条款;大多被确认的与环境有关的权利只是彰显了国家环境管理权和环境保护义务,并非法律权利;司法实践中,拒绝适用环境权进一步证明所谓“环境权”条款并非设置实体性权利内容;环境权内容模糊,学界众说纷纭、观点不统一,而且相当一部分环境权的具体权利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时,仅仅由于法律规定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就认为环境权是法律权利显然是以偏概全。总之,环境权由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还有很长的艰难道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