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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运会成功举办看公民教育

2008-09-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姚二峰 我有话说
2008年北京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国际奥委会罗格主席称赞这是一届真正的“无与伦比”的奥运会。奥运会的成功与收获是多方面的,其中在筹备、举办奥运会的实践过程中,中国公民“公民意识”得到培育、锻炼和提高,也给我们留下诸多有益的启示。

“公民意识”需实践培育

培养现

代意义上、成熟的“公民”和“公民意识”,我国有识之士从近代开始就讨论这个议题,时至今日,仍然任重而道远。有专家指出,“公民”的含义与我们常说的“人民”不一样,“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们主要使用“人民”一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中国“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加强,被日益提上议事日程。

“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加强需要社会教育,这是毫无疑问的,比如,美国有《美国公民学》读本,新加坡有《好公民》教材,我国香港教育署也推出了《学校公民教育指南》等。但与此同时,“公民”意识更需要在宏大的、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进行培育和强化。

筹备和举办北京奥运会,就是培育和强化中国“公民”意识很好的实践课堂,其中最突出的例证,莫过于志愿者的表现。170万志愿者在场馆内外用微笑服务世界,用微笑传递友爱。志愿者的微笑是中国最好的名片。志愿者的微笑是中国成熟公民的最好注解。他们深深懂得:自己的祖国正处于伟大的变革之中,自己的民族正踏上伟大的复兴之路。在今天的世界,在今天的中国,我们要圆百年奥运之梦,各级政府尽了最大的努力,但政府的力量并不能包办一切,特别是在从“大政府小社会”向着“小政府大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每一位公民都应义不容辞地站出来,积极地、主动地以“公民”的身份,组成一股强有力的社会性力量,为自己的祖国效力。

170万青年志愿者在服务奥运、奉献祖国的伟大实践中,“公民”意识进一步得到强化,作为“公民”建设祖国的能力得到加强,作为“社会性力量”在全国公民中树立了良好榜样,作为“名片”展示了中国公民崭新的国际形象。

“公民意识”是一种“平等意识”

“公民”与“国家”相对应。国家是公民身份产生的社会基础。没有国家,也就无所谓公民。作为中国公民,首先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无论是竞技场上奋力拚搏的中国运动员,还是场馆内外辛勤奉献的志愿者;无论是政府各级官员,还是遥远乡村里电视机前的普通群众;无论是老一辈的革命家,还是80后、90后的“鸟巢一代”,每当国歌响起,国旗升起,他们都在为自己的祖国而骄傲,为自己是中国公民而自豪。香港媒体甚至认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增加了港人对于自己作为中国人的自豪感,许多人表示做中国公民很光荣。

在“归属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通过奥运会的举办,公民的“平等意识”也进一步得到强化。“平等意识”意味着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因种族、身份、性别、地域、年龄等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北京奥运会的举办,正是凸显了不分国家大小,不分种族、信仰、文化、语言差异,对所有国家、所有运动员都一律平等对待、平等尊重、平等接待的“平等意识”。这种意识也必将渗透到中国公民的“公民意识”之中。

“公民意识”既是“权利意识”也是“义务意识”

现代社会,国家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北京奥组委和各级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多种传媒手段,就有关奥运会的筹备、赛事、票务、财务等发布海量信息,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通过组织志愿者活动和在社会上广泛开展“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活动,极大地满足了公民的参与权;通过境内外多种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很好地满足了公民的表达权;通过群众来信来电和网络投诉等方式,较好地维护了公民的监督权。在这些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实践过程中,公民的“权利意识”也更加清晰和深化。

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这就是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义务意识”。奥运会期间,北京、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等奥运会主办、协办城市,无数的普通群众,不分男女,不论年龄,纷纷走上街头,顶着烈日酷暑巡逻执勤,为奥运安保贡献力量,打了一场“奥运安保”的“人民战争”。“奥运安保,人人有责。”“为了平安奥运,甘愿牺牲奉献。”许许多多生动的事例都说明,中国公民的“义务意识”在奥运会的筹备和举办当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和锤炼。

(作者系空军指挥学院政治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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