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部山区是辽河平原的绿色屏障和重要水源地,集中了全省近90%的天然林,面积达3300多万亩,每年涵养水源120亿吨,为辽宁中部城市群提供工农业用水70亿吨,占中部用水量的70%以上。同时,以饮用水水源为主要功能的大伙房、观音阁、汤河、清河等大型水库均集中于此。
长期以来,东部地区在为全省生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同时,自身也作出了巨大牺牲:大部分以木材生产加工为支柱的产业萎缩,一些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停产,经济发展受到制约,财政增收乏力。仅抚顺大伙房水库上游新宾、清原、抚顺3县就关闭了150多家造纸和化工企业;本溪桓仁县2001年县级可支配财政收入比2000年减少2712万元,农民纯收入减少5571万元,全县80%的涉林产业萎缩,国有林场850名职工下岗。“上游花钱种树下游免费乘凉”使生态脆弱地区陷入了“保护生态―经济贫困―环境恶化”的恶性循环,山区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也严重受挫。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呼吁,要用生态补偿来体现社会公平,调节区域贫富差距,让下游环境受益者补偿上游环境保护者的损失。
今年4月,辽宁省决定将符合有林地面积100万亩以上、天然林面积50万亩以上和大型水库所在地三个条件之一的县,列为生态补偿对象。按照上述标准,岫岩、新宾、清原、桓仁、宽甸、西丰等16个县(市)区列入补偿范围。
按照辽宁省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要求,生态补偿以县为测算单位,资金直补到县,增加其可支配财力,重点保证乡镇政权有效运转,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购置车辆等支出。东部地区要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增强生态建设自觉意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控制水质污染,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为建立生态建设与保护权责匹配的约束机制,设立水质污染及水土流失程度两项指标。每年由省相关部门在对各县水量水质和水土流失情况实行监测的基础上,提出考核评价结果。省财政按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程度相应核减当年补偿额度。如出现重大水质污染事件,省财政将取消相应县的补偿资金,直至恢复达标。
生态补偿为辽宁储蓄起青山绿水,4200万辽宁人民将终身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