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筑和谐社会,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就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农民普遍对国家的法律、政策知之较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弱。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这既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应结合检察业务特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一是通过上法制课、办板报等形式向农民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进行普法宣传。二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三是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用农民身边的案例教育农民,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是通过出庭公诉组织农民群众旁听进行法制宣传。五是通过举办打击犯罪成果展进行宣传教育,等等。通过以上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不仅知法、懂法,而且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积极依法参与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法制环境。
当前,影响农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盗窃抢劫、流氓恶势力、制假贩假等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检察机关要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及时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以及其他农用物资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刑事犯罪,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严惩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严厉打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点的犯罪活动,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广大农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集体利益的案件,如贪污、贿赂、挪用资金的案件及其他影响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严格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用,对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案件加强监督。
针对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上升趋势,检察机关要把握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一是以党校为基地,坚持对“村官”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把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纳入党校课程,列入党校教学计划,每年举办几期书记、村委主任、会计培训班,重点讲解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二是在农村中开展职务犯罪宣传教育的重点应放在有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的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热点环节,热点部门,重点加强对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的宣传教育。三是利用媒体、集市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使农村基层干部了解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构成侵权犯罪,以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怎样维护等,不断提高干部的防腐意识和群众的维权意识。四是以案释法,实行打防并举。将打击职务犯罪与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结合办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办案人员有针对地提出整改意见,从而完善其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有效地限制权力的滥用。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检察机关如何肩负起这一新的使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用群众的观点衡量检察工作、检察改革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成效。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要增强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保证执法公正,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