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就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行动指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统一整体,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全面加强法制建设,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法律建设协调发展。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仍需不断完善,经济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治立法在若干重要方面仍滞后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求,社会立法还不能完全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文化立法则起步较晚,还有很多空白。这就要求我们,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立法、政治立法、文化立法、社会立法。具体说来,在经济领域,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和保障权益,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政治领域,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抓紧制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社会领域,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立法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文化领域,应按照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坚持重点突破、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制定文化立法规划,尽快制订文化领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
三、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各地发展不平衡,导致利益分化严重,矛盾比较突出,对同一部法律,不同的社会群体会有不同的期待和诉求,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期待和诉求。因此,在社会主义立法中必须严格遵循、深刻体现和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统筹兼顾,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在立法活动中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立法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强调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这就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一方面要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从国家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出发,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着眼点;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充分考虑和照顾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实际问题和具体利益,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统筹兼顾,不断提高社会主义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