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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外发展生态农业的经验

2008-09-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秦守勤 我有话说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生态农业在瑞士、英国、日本等国出现。目前世界上实行生态管理的农业用地约为1055万公顷。其中,澳大利亚529万公顷,占世界总生态用地面积的50%;其次是意大利和美国,分别为95万公顷和90万公顷。短短几十年时间,生态农业缘何能在这些国家取得突出成果?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关注。

一、完善的法

律体系是其生态农业迅速发展的基础1983年美国制定了有机农业法规,对有机农业进行界定,并要求所有农药都必须在联邦农业部登记,在使用的州注册,使用者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方可领证。1985年美国依据《土壤保护法》,对占全美耕地24%的“易发生水土流失地”实行10~15年休耕,休耕还林、还草的农户可从政府拿到补助金。1990年美国政府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法》,成立了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1991年在原来《有机食品生产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有机食品证书管理法》。欧共体于1988年规定,为控制生产和保护环境,实行20%的农地不耕作,对恢复自然植被的农户损失进行直接补偿。瑞典政府早在1969年就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在此基础上,1999年颁布了一部完整的《农业保护法》,把对农药、化肥、水等的使用上升到法律高度。德国的农业有一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一般农产品种植必须遵循7项法律法规,即种子法和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垃圾处理法、水资源管理条例。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控制公害法”将污染物流入水中视为犯罪,实行严格的“污染者负担”制度。

二、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是其生态农业迅速壮大的前提针对生态农产品的公共性特点,一些国家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在德国,政府对生态农业的扶持有三大方面:一是对生产的扶持。在生态农业的范围内,转型企业每公顷农田和绿草地可得到300马克的补贴;在蔬菜栽培的土地上,转型中的生产实体每公顷可得到700马克的补贴。二是对营销的扶持。德国为帮助其生态农业尽快实现产业化,启动了《有机农业联邦计划》,动用7000万欧元作为专项基金,用于生态农业的宣传、信息服务、职业培训、科技研究与推广。三是对生产合作社的扶持。启动扶持补贴用于“生态生产者合作社”,最高可达建立“生态生产者合作社”费用的50%。在美国,据其农业部测算,2002年至2011年,政府补贴农业的资金为1900亿美元,比1996年《农业法》预算增加了约830亿美元,平均每年增加190亿美元。日本农林水产省规定,对审查合格的环保型农户,银行可以提供额度不等的无息贷款,贷款时间最长可达12年。奥地利于1995年开始实施支持有机农业发展的特别项目,国家提供专门资金鼓励和帮助农场主向有机农业转变。

三、雄厚的科技实力是其生态农业持续发展的坚强后盾澳大利亚拥有完善的农业科研与应用推广体系。联邦科学与产业研究院主要从事农牧业基础理论研究;联邦及各州农林渔业部的研究和推广机构主要从事农牧业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高等院校则主要是面向市场的科研合作,推进生态农业实用技术产业化。以色列每年用于农业科研开发的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用于教育的资金投入比重占GNP的9%。日本在生态农业研究方面则体现出特有的整合性和系统性。如早稻田大学对生态农业从社会学上的人与自然、人与食品系统等方面,开展不间断的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为政府决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中央农业综合研究中心近30年来一直获得政府的立项支持,该机构先后与国际国内就生态农业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全、农产品安全等重大技术课题开展协作研究,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德国政府每年拨款5000万马克用于“工业作物”的研究和开发,并成立了生物原料和生物能源研究中心,专门负责这方面的科研以及促进和协调全国“工业作物”的种植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

四、配套的标准体系是确保其生态农产品质量的必要关口为保证生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美国认证机构制定了有机农产品标准:土地上的有机农作物在认证前,必须停止使用禁用物质3年,在执行有机栽培时是符合有机计划的;申请发照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向认证机构递交一份有机农作物生产计划;从事生产的农民需要记录所有栽培过程,并保持该记录5年。德国根据《欧洲有机法案》制定了有机食品的统一标准,对有机食品的生产过程、各种生产资料的使用、原料的使用、单位畜禽的最小饲养面积、单位面积上的畜禽数量、监控操作程序、登记和标签内容等均做了规定。以欧盟标准为范本,日本于2000年4月制定了有机农业标准,并出台了有机农产品加工标准。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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