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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举“冒籍”现象及治理措施

2008-09-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卞辉 李国华 我有话说

科举考试中对考生的籍贯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各州县的举人或童生必须在原籍报考,报名时应当如实填报姓名、年龄、籍贯及父祖三代履历,如果以外州县籍冒充本州县籍,就称为“冒籍”。考生“冒籍”参加考试,会占用所“冒”地区的指标,侵害当地考生的利益,还会滋生贿赂腐败行为,所以各朝采取诸多措施严加禁止。如通过调整科举政策,增加解额,统一考试时间,分卷考试;严审考试资格,要求考生带着宗族谱牒来报考,以审查其户籍,并且用文字描述考生的长相,还要求考生“互结”,清康熙初期甚至在童生试中开始推行“审音”制度,核对童生口音,以判断是不是本县籍人;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考生,如果发现有“冒籍”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如果已考中,则取消其名额,然后再治罪,相关官员也会受到降级调用甚至革职的惩罚。

从隋炀帝创设进士科算起,科举制度在我国绵延了1300年,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才被宣布废止。科举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才选拔制度,对我国古代的政治、文化、教育产生的影响非常巨大。科举的价值在于其开放性和公正性。但是,自科举制度创设以来,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的矛盾就随之而来,从而引发了科举考试中特有的“冒籍”问题。

一、古代科考中特有的“冒籍”现象

“冒籍”是科举制度中一个特有的词语,无论是唐宋时期的解试,还是明清时期的童生试、乡试,都对考生的籍贯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各州县的举人或童生必须在其原籍报考,报名时应当如实填报考生姓名、年龄、籍贯及父祖三代履历,不得弄虚作假,如果以外州县籍冒充本州县籍,就称为“冒籍”。考生“冒籍”参加考试,会占用所“冒”地区的指标,侵害当地考生的利益,还会滋生贿赂腐败行为,所以被严格禁止。但是,为了求得功名,很多考生仍然不惜冒险尝试,所以“冒籍”现象在我国科举制度实施的各个朝代几乎都有。

唐代科举中贡举常科的考生有两类:一类是学馆生徒,一类是州县乡贡。“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繇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学馆生徒因为是中央及州县学馆的学生,其身份早已清楚,因而不需核查资格,经所在学馆考核通过后,即送往尚书省参加考试。州县乡贡非馆学考生,而是自学有成,允许自由报考,但是要求在其本籍报考,为保证名实相符,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乡贡每年举行一次,其解额(即地方州府等发解单位所掌握的经解试合格参加礼部省试的举子名额)根据各州户籍人数的多寡进行分配。由于各州府人口数量多少不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其解额分配的差异也十分明显,导致地域分配不平衡,“京兆尹岁贡秀才,常与百郡相抗”(柳宗元:《送辛生下第序略》)。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考生便到取解机会相对较多的州府“冒籍”应试。比如白居易祖籍山西太原,出生于河南郑州新郑县,后来“冒籍”到安徽宣城参加乡试,取得礼部考试名额,后中进士第。

宋代严格要求读书人在本籍报考,“国家申严条约,不许寄籍”(《诗话总龟》前集卷四四《怨嗟门》),但是正如祝尚书在其所著的《宋代科举与文学考论》中提到的那样――“由于宋代应举人数远远多于唐,加之吏治败坏,故解额、‘本贯’与‘寄应’等的矛盾就显得特别突出,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宋代南北及第人数相差非常大,南方考生占有绝对优势,至北宋中叶,终于引发了司马光和欧阳修之间关于逐路取人还是凭才取人的争论,这实质上就是考试公平和区域公平的矛盾引发的争论。由于各地取解的难易程度相差甚大,很多读书人想尽各种办法“冒籍”跨考,尤其是“冒”开封府“籍”,因为开封府虽然举人不多,但解额很多,动辄数百人,取解几率比其他地方大得多。考生们各显神通,有的给自己在其他易考取的州郡另立户籍;有的认他人为父;有的落户别家,以其三代“为己名讳”;有的贿赂官员,以求“冒籍”。比如,宋代规定,如果在某地有田产,也可以该地考生的名义参加考试,于是庐州(今安徽合肥)考生王济为了到他哥哥王修己买了18亩田的开封府报考,便认兄为父,得以报名。种种“冒籍”现象引发了很多社会纠纷,有些考生甚至为此打架斗殴。

元代科举制度中的民族歧视色彩很浓厚。首先,在分配解额时,虽然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各占四分之一,但是由于蒙古人和色目人人口少,汉人和南人的人口基数相当大,所以汉人和南人很难考中。徐一夔在《始丰稿》卷五《送齐彦德岁贡序》中说:“自余所见,科目之行所历五、六年,吾邑仅得一人!”其次,不同等级的人的题目不同、蒙古人和色目人题目简单,汉人和南人题目难,而且蒙古人,色目人仅考两场;汉人、南人要考三场。第三,考试结果分左右榜公布,蒙古人、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除蒙古人外,其他人种凡是考中的,授官时均递减一级。因此,虽然考试时要求将籍贯写在卷首,但很多汉人还是“冒籍”为蒙古人或色目人,以求被录取,并期望在录取后能享受较汉人和南人更为优厚的待遇。

明代由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年)的会试录取的全部是南方学子,殿试状元也是南方人,这引起了北方学子的强烈不满和愤怒,于是,明代开始实行南北分卷制度,后又发展为南北中分卷制度,而且对一些边远地区也给予一定的解额,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解决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而且也的确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试卷不统一,又造成了全国考试不公平的现象,仍然有考生“冒籍”到边远地区或考试简单、录取比例高的地区赴考。“冒籍”现象在明代不但没有减少,到明中后期反而越来越严重了。比如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顺天府乡试中,钱仲实、张和等人都是改名冒籍后考中的,后来嘉靖帝下旨将他们法办了。

清代科举“冒籍”现象泛滥,与清代的科举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移民制度等因素紧密相关。清代科举实行分省录取的制度,从府、州、县学到乡试,各地分配一定数额,规定十分具体,许多考生于是就易避难,“冒籍”考试。清代对考试报名有严格的限制,规定:“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田、宅俱有的据,方许应试”(《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五)。后来进一步严格规定为必须是考生本人“入籍二十年以上方准应试”(《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七),而且要求考生没有犯罪前科,不在服丧期间,身份不能是娼、优、里、隶、卒等,才可报考。清代人口流动频繁,诸如要求官员应当异地任官、商人各地游走经商、鼓励移民边疆支援建设等因素都引起大量的人口流动,这种人口流动势必影响到考生的报考,很多人为求功名,就借此情形规避国家法律,“冒籍”参加科举考试。这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的《乾嘉时期科举冒籍史料》中多有记载。康熙十二年(1673年)癸丑科会元、状元韩?是长州人,入学考试名列四等,但是因为欠粮三升,被革去了功名,后来“冒籍”嘉定参加考试,拔取后又被革除。韩?于是又“冒籍”参加吴县童子试,受刑部尚书徐乾学赏识而一举成名。

二、历朝对“冒籍”的防范与治理

面对种种“冒籍”现象,历朝都曾名文申禁,采取了很多防范和禁止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调整科举政策。其一,增加解额。各朝代几乎都有为了保证考试的实质公平,朝廷对考生较多的地区和文化落后的边远地区增加解额的举措。南宋还曾经在“靖康之难”后,为被迫到南方定居的北方人单定解额。其二,统一考试时间。宋代时,由于各地解试时间不一,很多考生在其本籍没有考中,就利用时间差,到另一个地方“冒籍”考试。于是朝廷将各地的解试日期统一,以避免考生“打时间差”。其三,分卷考试。清代还实行官民分卷和商民分卷制度,以避免官员子弟和商籍子弟挤占普通考生的名额,尽量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氛围,以防止“冒籍”。

其次,严审考试资格。各朝都规定科举报考应在本籍,严禁“冒籍”跨考,为此对考生的资格审查相当严格。为防止考生冒名顶替,要求考生带着宗族谱牒来报考,以审查其户籍,并且用文字描述考生的长相,还要求考生“互结”,即由应考的五人互相担保,保证考生没有身家不清或冒名顶替等弊,一旦发现某人名实不符,则“互结”的五人都不得参加考试;如果没有“互结”,则由本县廪生(即廪膳生员,明清两代称由公家给以膳食的生员为廪生,是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签字担保。宋代还将考生的基本资料进行公示,以便社会监督。清康熙初期甚至在童生试中开始推行“审音”制度,核对童生口音,以判断是不是本县籍人。

第三,加大惩罚力度。虽然总的来说对“冒籍”的处罚比对其他考试舞弊行为的处罚要轻,但各朝也都设置了非常严厉的处罚制度。对于考生,如果发现其有“冒籍”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如果已考中,则取消其名额,然后再治罪,“执送刑部问”,甚至“禁锢终身”。对于官员,如果没有尽到职责导致考生“冒籍”成功,就会被降级调用;如果知情不报或与考生串通,就会被革职。

通过公平考试来选拔人才古今同理,但如何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则是始终困扰世人的一大难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历朝对“冒籍”的防范与治理仍值得今人研究借鉴。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安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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