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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合理布局

2008-09-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郭飞 我有话说

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是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一项重大举措。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布局的特点,是合理规划并不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重要前提。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

本主义国家都存在国有经济。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在国有经济布局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的国有经济具有不同的性质、比重和功能。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低,其基本功能是维持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相对较窄,一般局限于非竞争性领域,即所谓“市场失效”的领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不仅具有基础支撑、支柱构筑、产业导向、技术创新、财税来源等功能,还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等功能。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不仅包括非竞争性领域,而且包括相当广泛的竞争性领域。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分为两块。一块是国有经济需占控制地位的领域。从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国民经济全局出发,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特殊要求出发,从经济上赶超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出发,我国国有经济需要控制(含完全控制、绝对控制、相对控制三种基本形式)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既包括非竞争性领域,也包括经济安全性产业(如国防工业、银行业、重要能源资源供应产业、支柱产业)、发展战略性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等相当一部分竞争性领域,后者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性领域。笔者认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相当一部分竞争性领域中占控制地位,是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在国有经济布局方面的主要区别,当然竞争性领域的范围,可根据国民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我国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还包括国有经济不需占控制地位的领域(也可称之为一般竞争性领域)。在这一领域,国有经济“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

笔者认为,我国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过程中,应把握好两条基本政策底线:1、不能将国有经济需占控制地位的领域缩小(或大体缩小)到非竞争性领域,从而与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相混同;2、在国有经济不需占控制地位的一般竞争性领域,不能强行要求国有企业全部退出。某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具有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仍可在这些领域中做强做大;而一些规模小、效益差的国有企业则可实行资产重组、依法转让或逐步退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本质上不同于某些人关于在竞争性领域实行“国退民进”的主张。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抓紧研究并科学细化国有经济需占控制地位的行业和领域,慎重出台相应的产业和企业目录。总之,既要避免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布局战线过长、力量分散等弊端,又要实行区别对待、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合理流动的方针,从整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过程中,应警惕与防止某些人滥用“反垄断”的名义,干扰和破坏国有经济控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垄断行业是我国国有经济最集中、控制力最强的领域。垄断行业中的主要大型骨干企业几乎都是国有企业中的中央企业。当前,垄断行业改革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点。在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过程中应区分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区分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和经济垄断,明确反对和打破滥用行政垄断是我国垄断行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种种行为和方式。反对和打破滥用行政垄断,并不是一概反对和废除行政垄断,更不是否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组织通过行政手段正确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对于经济垄断,要区分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垄断结构相对于竞争结构,属于市场结构范畴,市场结构是指某一市场上企业数量多少和企业规模大小。而垄断行为相对于竞争行为,属于市场行为范畴,市场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中的产品开发、定价、渠道安排、促销以及企业的横向、纵向或混合的扩张行为。垄断结构并不必然排斥和限制竞争,与垄断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不属于通常反垄断的范围。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出发,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控制地位,并不是反垄断的矛头指向。真正属于反垄断范围的对象,应是搞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第三,必须区分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自然垄断性业务(如电力行业中的高压输电和低压配电等)具有网络性、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普遍服务性等特征,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如电力行业中的电力设备供应、电力生产和供应等)则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允许包括外资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竞争,以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当然,在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过程中,无论对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都应切实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同时将某些利润丰厚的垄断性行业中由非企业贡献因素获得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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