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我国自2009年1月9日起,必须履行《公约》第11条的规定:各种烟草制品的包装上都应该有大而明确、清晰、醒目的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在日前由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合召开的烟草控制信息交流会上,来自医学、公共卫生领
专家们建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质检总局主导,组织医疗卫生、行为心理、青少年教育等各界专家,遵循控烟履约精神,借鉴国际控烟的成功经验,重新研究制定烟草制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规定。新规定应要求烟草制品包装上的警示标识能传递吸烟所致健康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警示方式应包括警语和视觉冲击力大的警示图形,符合明确、清晰、醒目的要求,以充分显示我国政府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诚意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