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实行经营快递业务许可制度

2008-10-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袁祥)正在此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这部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作邮政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

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对快递业务加强监管。”

修订草案增加了“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一章,从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管理人员的守法记录等方面,明确规定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以及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规范。

鉴于信件寄递业务的特殊重要性以及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邮政企业以及民营快递企业的一致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修订草案在确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曹康泰指出:“这样规定,不违反我国入世承诺,也不影响外资快递企业从事信件(私人信函除外)国际快递业务时在国内段的收寄、运输、投递等活动。”

修订草案对现行邮政法进行全面修改,明确规定了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增加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补充、完善了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曹康泰表示:“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以合理的资费,为本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符合一定标准的基本邮政服务。各国邮政法无不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以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四个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规定了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二是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并明确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三是在原则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方便、安全的服务的同时,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出了规定,并授权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四是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