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火重生
十年“文革”,人们经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标志着我国检察事业浴火重生。至1979年底,各级检察机关普遍组建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翻开了新的一页。
检察职能的履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1980年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这年11月20日,特别法庭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把他们押上了历史审判台。
30年斗转星移,检察工作向着又好又快的目标发展。诚如一位老检察官回忆的那样:改革开放刚起步的时候,检察工作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主要是投机倒把、诈骗等类的案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渎职犯罪出现并逐渐呈严重性特点,经济犯罪的内涵更新了。1997年,刑法修改后,法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犯罪罪名。同时检察工作机构也发生了变化,反贪局、反渎局相继成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称谓也从过去的‘经济犯罪’转变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职能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科学。
职责分明
30年来,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指导,根据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先后提出了“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等工作方针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识越来越明确,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越来越清晰,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领导关系等重大基本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些定位彰显出我国检察制度的鲜明特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奠定了根本基础。
职责如山
1987年普通程序公诉了第一位正省级干部罪案,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因犯徇私舞弊罪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0年来,检察机关始终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与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严打”、反腐败、反分裂等斗争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不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1982年―1983年我国启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斗争以来,检察机关在历次的“严打”活动中,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
仅2003年至2007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提起公诉4692655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立案侦查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3525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共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
1988年3月8日,检察机关第一块“举报中心”的牌子――“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门口挂出,198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挂牌,1995年11月,最高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30年来,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4973 件42010 人。同时,完善了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已同55个国家的有关司法机关签订了合作协议,完善了同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的个案协查机制。
30年来,由于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仅2003年至2007年,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94766件;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18266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63500人、追加起诉42430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准逮捕255931人、不起诉34433人;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074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5161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251件次;依法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275人,对不按照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9631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63662件、再审检察建议24782件。
青蓝相接
1978年3月,77岁的黄火青被选举为高检院检察长后,成为中国当时唯一的一名检察官,如今,全国检察机关已经有22万余名检察人员,可谓蓬勃向上,后继有人。
30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强基固本的关键,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日益提高。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等7个配套规定也先后出台,使检察队伍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随着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和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创建,地方检察院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检察官培训机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检察人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日益提高。据统计,我国检察队伍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由2003年的39.2%上升到2007年的70.3%,具有研究生学历的5973人,比2003年增加1582人;司法考试通过率由2003年的13.8%上升到2007年的37.3%。
今天,我们看到,一支雄姿英发的检察官队伍,正背负着人民的期望,忘我地工作在中国大地上。
“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我们可以预见,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中国特色的检察事业,必将在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一步一个脚印地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出更加显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