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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

2008-11-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光中(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我有话说

我一向认为,人生在世应当在“立德、立功、立言”上有所建树。我有幸赶上了改革开放的好时代,这段时期,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我个人法学研究生涯最有成就的时期。这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96年刑事诉

讼法的修改。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与改革开放几乎同步。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变革如火如荼,这种形势迫切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建设同步跟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由此提上日程。我当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全程参与者和亲历者。

1991年1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负责同志在我校召开了一个座谈会,到会的专家、学者有十几位。会上大家初步探讨了有关刑事诉讼法是否需要修改、如何修改等问题。随后,由我主持的诉讼法学研究会连续三年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为年会主题,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诸多问题展开了深入、广泛的讨论。与此同时,有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1993年秋,中国法学会把我与我的一位博士生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主张刊登在《要报》上,并上报中央有关部门。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主管立法的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对此作了肯定性批示,支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久,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1993年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来函,委托我组织刑事诉讼法学教授、专家草拟一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稿,以供立法机关参考。我接受委托后,立即组成专家研究小组开展国内调查研究,并到法、德、意等国进行了考察。经过9个月的辛勤紧张工作,我们最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拟制工作,于1994年7月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这份“专家建议稿”分六编,共计329条,比原来的164条增加了一倍。之后,研究组又对修改建议稿增写了论证理由,并于1995年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

1995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24个重大问题召开座谈会。到会的有法、检、公、司四部门的代表和专家学者。会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10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全国各地有关部门和法学院广泛征求意见。此意见稿吸收了我主持的“专家意见稿”的众多内容。1995年11月,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在福建厦门召开,我作为研究会主要负责人把讨论此意见稿作为会议的主要议题。厦门会议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又进一步听取了各实务部门的意见,再次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12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1996年1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后一次座谈会。这次会议之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对《修正案(草案)》再行斟酌修改,然后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1996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在3月17日的全体会议上,该草案以压倒多数票顺利通过。至此,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参与者和亲历者,我不禁轻松地长舒了一口气。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巨大贡献。据此,有人评价我为“新刑诉法之父”,但我至今不能接受这个称号,因为纵观全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是立法部门、政法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共同创造的法典,我只是在其中做了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专家学者该做的一份工作,实在不足挂齿。

(本报记者薄洁萍、肖国忠整理)

人物小传:陈光中,浙江省永嘉县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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