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近日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地方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为加强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决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受当时《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
近年来,执行工作办公室的任务日益繁重,不仅要研究确定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制定执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理相当数量的复议、监督、协调、请示案件,更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据统计,近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1079万余件,标的额17276亿元。执行机构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现行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模式已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置,以强化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职能,提高执行效率。
2007 年10 月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委批准,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具体职责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承办依法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参与起草有关司法解释。
(高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