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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转移与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

2008-11-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方正松 我有话说
2007年底,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决定。本人试图从农村人口转移对城市圈“两型”社会影响的分析中寻求其建设途径。

城市圈是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将若干个城市和小城镇相对集中布局,各城市

之间通过多方面功能的联系,资源的有效整合,以及利益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如武汉城市圈,现阶段主要是武汉市和周边100公里范围的8个城市及其它们所辖的33个县和诸多小城镇共同构成的城市群。城市圈发展与农村人口流动客观上存在着相互依存性。

从城市圈吸纳农村剩余人口来看,我国农村人口约8亿左右,其中农村劳动力约5亿,剩余劳动力近3亿。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长期滞留在农村,造成大量劳动力资源浪费,严重阻碍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城市圈的形成,使在更大范围内对非农产业、人口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集中,形成更大范围的市场、信息、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共享。这使得城市圈内各个城市的投资环境、居民生活环境、工作条件,以及教科文卫等公共产品的供给等都有了较大的改观和提升。同时,农村人口进城对城市圈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从理论上讲,城市化实质就是农村人口转移为城市人口的过程。且按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要求,第二、三产业在整个产业中所占的比重要不断提升,而进城的农村人口既是第二、三产业的生产者,又是其消费者。

农村人口转移与城市圈发展由于存在着相互依存性,两者的互动必然对城市圈的和谐发展产生影响。作者认为,若农村人口转移与城市圈发展彼此是良性互动,将有利于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反之亦然。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村人口转移与城市圈发展之间良性互动只是偶然的,非良性互动则是经常性的,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非良性互动会产生诸多问题,对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影响较大。

这表现在,第一,农村人口进城往往超过一些城市(主要是大城市)的承载能力,导致城市失业率增大,城市管理问题突出等。向城市转移的农村人口大多对城市的工作、生活没有准备。贫穷、落后、无技能的农民在城市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即便从事一些脏、累的工作,有时也会无端地被压低或拖欠工资;另一方面,城里又有许多工作找不到合适的劳动者。这些都会荡起城市生活中不和谐的风波。第二,我国的社保制度很不成熟,还没有针对农民工这个特殊人群而制定的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之进城农民的流动性强、收入低、不愿缴保险费等,致使农民工的工伤、疾病、生育及养老等问题无法解决,由此也会滋生许多问题。

那么,如何有效转移农村过剩人口,促进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呢?一是要合理选择城市化发展模式。理论界对城市化发展模式曾有多种意见,但大多趋向于“多层次城市化”即“建立以大城市为重点,中等城市为辅助,小城镇为补充的多层次城市化发展战略。”从有利于农村人口转移角度考虑,作者也认同此种观点。在城市圈内客观上存在着大中城市和小城镇,他们不仅在功能上互补,各自具有产业特色,且在农村人口转移上也是互补的、相互促进的。尤其是小城镇,由于它更接近于农村,农民进小城镇的门槛低,转移的难度低、风险小,对那些在大中城市还缺乏生存能力的农民来说无疑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在实施“多层次城市化”发展模式的过程中,要重点加大对小城镇的交通、通讯、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的投入。要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要搞好农民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决定》的精神对解决农村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农村有望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农民在土地使用权市场出售、出租乃至在银行抵押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这也为一部分农民迁居到城市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要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促进农民向非农业就业。城市圈内的乡镇最有条件实现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特别是城市圈经过一体化发展后,乡镇的公共基础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与大中城市的联系更加紧密,能及时获取市场信息,能便利获取生产加工技术。

要加强城乡对接培训。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增强农民的技能和素质,使农民进城后能较快地融入城市社会。城市圈内的大中城市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资源丰富,办学条件较好,应责无旁贷地开展城乡对接教育、培训。同时,要注意对城市圈的教学资源进行整合,以利提高综合教育效率。培训方式要尽可能多地开展“订单式”、“定向式”,以提高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适应性。

要逐步消除制度性障碍。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逐步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让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平等择业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保障金、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卫生保护等制度的执行。要抓紧研究制定针对进城农民这个特殊群体的专门社会保险制度,即在社保收费标准、享受社保待遇水平以及社保关系的衔接与转移等方面均要考虑进城农民的实际情况,做到合理、可行。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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