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研究重心的演进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命运
陆杰荣在《学术月刊》2008年第10期撰文指出,西方哲学的发展与演变有着自身的规律性,就其内在本质与本性而言,西方哲学是形而上学;就其研究重心的确立与研究逻辑而言,西方哲学体现为形而上学的立基点由高
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律师刑事取证问题
韩旭在《法学》2008年第8期撰文认为,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后,律师调查取证权面临着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和协调以及权利保障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将依然存在。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在法律上已不是问题,但是律师基于潜在的职业风险在实践中却不敢使用,这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具有民间调查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无向律师提供证据和作证的义务。因此,律师调查取证仍需经过被调查人的配合或同意,否则难以实施。律师的申请取证权如要得到落实,必须赋予律师取证申请以法律效力,明确法院拥有强制取证的权力,给予律师必要的权利救济等。
民生幸福:社会发展的价值旨归
张兴国在《学术研究》2008年第8期撰文指出,幸福与快乐是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话题。说它古老,是因为幸福与快乐一直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因而也就必然是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说它常新,不仅是由于不同的人和社会发展的不同时代,幸福与快乐的具体含义及其实现方式不同,而且幸福与快乐对人生、社会所具有的终极价值,在实际的人生和社会发展中往往被遮蔽、遗忘或曲解。因此,面对全球化、现代化、多元化的当今时代背景,探讨民生幸福与社会进步、人的发展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益的:把幸福与快乐作为社会发展的价值旨归,对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幸福与快乐本身能否被量化测度,更重要的是它们引起社会发展价值观和方法论上的重要转变,使我们对社会、人及其发展的本质的认识和实践返回到它们的本真状态,真正把握住社会发展的精髓和真谛。
西方翻译伦理模式探讨
陈瑛在《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撰文认为,无论是自古以来的翻译标准还是从对译本以及译者的评判标准来看,我们都不难发现翻译行为内在地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伦理思想一直贯穿于西方两千多年的翻译实践中,翻译家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并遵从某种价值观,因而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翻译实践体现了不同的伦理取向。西方翻译伦理模式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五种:对等伦理模式、功能伦理模式、对话伦理模式、规范伦理模式以及差异伦理模式。各种模式不仅为特定的翻译策略或行为提供了伦理上的合理性证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塑造着一定时期的西方翻译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