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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定“家电下乡”最高限价

2008-12-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日电记者冯蕾今天从财政部获悉,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了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联合在全国全面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家电下乡”政策在全国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四年。

据介绍,对农民购买彩电、冰箱(冰柜)、手机

、洗衣机等四类产品,国家财政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对补贴产品设定了最高限价,彩电不超过2000元,冰箱不超过2500元,洗衣机不超过2000元,手机不超过1000元。

按照启动的时间顺序,“家电下乡”工作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山东、河南、四川、青岛三省一市继续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并从2008年12月1日起按新的政策调整执行;第二批,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十个省(区、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到2012年11月底;第三批,其余22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起,执行到2013年1月底。农民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到就近的定点销售网点购买,备齐身份证、户口簿、产品购买发票和产品标识卡等有关材料,可到其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财政部门申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核实后将把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上。

据悉,截至2008年10月底,共销售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超过350万台,与去年同期比较,家电销售量增长40%。据测算,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四年,可实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4.8亿台,累计拉动消费9200亿元。

财政部要求,各地区要抓紧制订本地区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实施方案,健全补贴审核拨付机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手中。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研究制定既规范又便于操作的资金管理办法。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及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户的账户上。乡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审核制度,及时进行审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受理农民的补贴申请。同时,要探索建立公示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的投诉。要对企业生产销售和农民购买家电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发生虚假销售骗取财政补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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