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高法六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008-12-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4日电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有明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一项重要司法政策性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这一名为《关于为维护国家

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六项司法保障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当前国际金融局势比较复杂,国内经济发展也面临一些困难。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服从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保障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施。”

自1999年下半年迄今,中、农、工、建四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了金融不良资产总额超过20000亿元,最近农业银行为加快改制,又剥离8000多亿金融不良资产。《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数以万亿的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是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动与利益再分配问题。这种流动能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下进行,事关全体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事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倪寿明说。

《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时,注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审查的重点应当围绕诸如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所制定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按照这一意见,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依法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制裁,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若干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这份《若干意见》,还就依法保障企业发展,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政策统一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为政府和企业排忧解难等提出相关措施。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