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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跨国流动下的环境管制

2008-1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建民 陈果 我有话说
环境管制是政府制定有关措施来调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通过内部化环境成本来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一种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资本跨国流动下的环境管制成为研究的焦点之一。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环境管制严格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使
发展中国家成为“污染避难所”(PollutionHaven);另一方面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管制出现了“竞相逐低”(Race to T he Bottom)的现象。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各国都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问题,在资本跨国流动的条件下,二者间的矛盾就更为凸显。资本充裕国基于资本丰厚、技术先进、制度完善等优势,在环境管制政策的制定上具有主动权;资本稀缺国环境管制政策的制定则常常受制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管制目标的实现常常会受到经济活动的约束。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资本充裕国倾向于环境管制严格化。这会产生两个效应:其一,促使存在负外部性的产品的生产向国外转移;其二,实现“波特双赢”(Porter W in-W in Situation,):对于具有负外部性的产品,严格的环境管制会迫使厂商把原本花费在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上的费用转为排污税或污染治理费,从而使资本的边际产出减少,而在边际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资本投入量和均衡产出都会下降。如果资本流动的成本很小,减少的部分资本及产出就会外流,转移到没有实施严格环境管制的国家,与此同时,也实现了污染的对外转移。

“波特双赢”是通过创新补偿和先动优势来实现的。从长远来看,资本充裕国借助恰当设计的环境管制政策,能够获得创新补偿并创造先动优势。一是可以获得创新补偿。恰当设计的环境管制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行为,通过创新来部分或近乎全部地弥补遵循环境管制的成本,甚至因此更具竞争优势。创新补偿既可以通过产品补偿又可以通过过程补偿来实现:当严格环境管制下的企业通过创新创造出功能更强、质量更好、更安全、更便宜、有更高回收价值的产品时,企业便获得了产品补偿;当被管制企业通过创新实现了更高的资源生产率时,企业便获得了过程补偿。因此,在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性环境管制下,减少污染与提高生产率是一致的,理性的企业会在环境管理与主营业务之间合理配置资源,选择可减少管制遵循成本的新技术与新生产工艺,将污染物转化为可利用的资源。二是严格的管制会创造先动优势。当一个国家的环境管制能够正确地预见并反映环境保护的趋势时,企业就可能从率先实行的管制中获得竞争优势,这就是一种先动优势。获得先动优势的企业不仅能进行自主创新和主动引进新技术,而且可利用新产品来实施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以此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

资本引进国也即资本稀缺国的环境管制一般较为宽松。一方面,资本稀缺国会主动放宽环境管制,以此来降低外商在本国投资的成本,扩大其利润空间,吸引外资的流入。为此,资本稀缺国之间常以竞相降低环境管制标准的方式来争夺外资。虽然外资的注入推动了资本稀缺国经济的发展,但却付出了昂贵的环境代价。另一方面,资本稀缺国往往存在环境管制软约束现象,即实际执行的环境管制标准低于设计标准。

如果政府不能以合理有效的方式实现既定的环境目标,环境政策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其结果是环境保护目标不得不为经济活动做出让步。资本稀缺国由于经济社会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往往存在环境管制政策不合理问题,尤其是缺乏有效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度和激励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从根本上讲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只有当实施环境管制获得的社会效益大于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时,才能说明该管制政策是有效的。当环境管制的实施无法以这种社会净福利最大化为标准来衡量和评价时,政府就可能选择成本较高的环境管制政策,从而使得管制的现实边际成本高于追求环境管制收益最大化时的水平。此外,还必须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生态补偿机制来对环境保护者提供利益驱动,从而使其有主动保护环境的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不断流入我国,在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加大了对各地的环境污染。虽然从实施效果来看,我国的命令控制和排污收费制度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做为环境管制政策执行主体的地方政府,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往往不高,一旦面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地方政府就往往会选择放弃前者,因此我国普遍存在各地区为引进外资而放松环境管制的现象。这种现象既违背科学发展观,未能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又无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为此,必须重新审视和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引进外资的关系,对引进外资和环境管制的方式做出调整,实现利用外资和保护环境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改变引资战略、调整引资政策,强化利用外资的环境保护政策导向,严格限制低水平、高消耗、高污染的外资项目,鼓励引入环境保护型的外资企业和项目,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现代服务等环保产业,制定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标准,严格禁止引进那些严重污染环境却又没有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环境管制政策和工具的创新,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建立以成本――收益分析为基础的环境管制评估绩效标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环境保护与科技创新政策的整合,建立和完善激励型生态补偿制度,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污染防治方式由外延式逐步向内涵式的转变,以此激发企业的创新行为,提高竞争优势,进而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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