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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的时代进程(中)

2008-12-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公丕祥 我有话说

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的司法改革

随着当代中国市场取向改革的逐步推进,现行的司法体制与制度的一些弊端日益显现出来。改革司法体制与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与制度,愈益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摆在人们的面前。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当

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第一个发展阶段。从时间上看,这个阶段经历了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大约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个阶段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时段。

前期时段是从80年代中期到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之前。在前期时段,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主要强调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那时的改革基本上停留在推行公开开庭、注重审判工作监督、着重调解、加强巡回审判与就地办案、强化申诉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岗位责任制等工作层面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党的十三大之后,这一状况开始改变,法院改革逐步启动。1987年8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在这个阶段的基本路线,提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一系列任务。在这一新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7月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民司法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这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和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强调要“以改革总揽全局”。“人民法院要完成新时期的审判任务,必须搞好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改革和建设的目的,是要加强和完善法院自身的机制,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作用。这既包括要根本解决一些长期困扰和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问题,使各级法院有一个较好的执法环境,又包括要革除目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使审判工作正规化、规范化”。由此,会议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人民法院自身改革和建设的任务。一是改善执法活动,保证严肃执法。这包括: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改进合议庭工作;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二是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三是改革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多层次、正规化的法院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四是改革和加强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审判法庭建设,修改民事诉讼收费办法,改革法院业务经费管理办法。五是大力加强基层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六是积极开展同外国法院的司法协助工作。很显然,上述改革任务涉及法院工作的全局,为后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第一个阶段的后期时段主要是以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为标志到党的十五大之前。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开始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下和更大的范围内展开。1992年春的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掀起了新一轮思想解放的热潮。邓小平同志明确作出了社会主义完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著名结论。随后不久于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在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相应的决定,比较系统完整地设计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在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的鼓舞下,司法改革被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从而进入了第一个阶段的后期时段。1992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改革政法管理体制,并且要求中央政法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四大精神,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本系统相应的改革方案,逐步实施。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5年12月召开了第十七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提出了从“九五”到2010年中国法院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指出在“九五”期间,审判方式改革普遍推行,法院体制问题基本解决,法官法全面落实;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后来“九五”期间的司法改革实践表明,这次会议关于审判方式改革普遍推行的要求已经基本达到,但是法官法的规定并未得到全面落实,至于法院体制问题则基本上没有解决。

关于审判方式改革,那一时期的国家立法特别是民事诉讼立法的新进展,为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新的民事诉讼法反映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权要求,一方面强调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诸如,请求司法保护,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等。新的民诉法弱化了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引入并确立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不再享有依职权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由此引发了当代中国民事审判方式的转型与变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规定》(1998年7月6日)等等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民事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了改革的目标、内容和基本要求。这一时期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逐步改变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强调当事人的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功能;强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处理一般经济纠纷;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消耗,以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加强调解工作,凡是能够调解的,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等等。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推进,有力地推动了庭审模式的深刻转变,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

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虽然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理论准备亦相对不足,但是在审判方式改革和法官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不仅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而且为后来的相关改革的推进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基础。(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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