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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条件尚不成熟

2008-12-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王逸吟 我有话说
12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专利法。这是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同以往两次修订不同,此次修订是在强调大力推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这样一个背景下进行的,因而广为社会各界关注。

“这次修改有两个特点:一是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修改的条文总的来看不太多,但鼓励创新和加强保护是贯穿始终的。”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如是说,“这与我们正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契合。”

何时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

当“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之后,当《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实施之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认可,要求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记者问:“企业界和专家希望能够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立法机关在这方面是不是有考虑?”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十几个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这种分别立法的模式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中一些共性的内容缺乏统一的规定。陈广君指出,“各个法之间对一些内容的规定也有一些重复,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有的本来应该一致的规定,因各个单行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还互相矛盾。有些行政法规确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于它的立法位阶比较低,影响了在执行中的效果。”

“还有一点,从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讲,我们国家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制定了物权法和合同法,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民事权利,现在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确实是在立法方面的一个缺憾。”陈广君表示。

据陈广君介绍,2007年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时候,也曾对统一立法问题做过研究。“普遍的一个意见,就是感觉统一立法和分别立法各有利弊,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需要积累一些经验,才能够提到立法程序上来。”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也认为,法律的完善要从现实出发,要有一个过程。“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毕竟只有20多年,与西方国家一百多年、两百多年的历史相比,时间是很短的。”

陈广君说,“因此,现在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条件还不成熟。当务之急还是要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待条件成熟的时候,考虑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或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设立知识产权编。”

“防止专利权滥用”为何没有写入法律?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外企业滥用专利权在我国进行垄断经营的行为日益增多,给其他企业的实际利益造成了很大影响。新修改的专利法对此专门设置了规制措施,其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样就能防止有的企业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将现有的技术申请专利,然后用于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陈广君解释道。

有媒体记者进一步追问,“为何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写上‘防止专利权滥用’?”陈广君给出了两个理由。“一是有一种意见认为,在保护和防止滥用之间,要有一个平衡。现在主要的问题还是保护不够的问题,其次才是防止滥用的问题。”

另外,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还要同其他的法律相衔接。“比如去年通过的反垄断法,就在这方面作出了规定,就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陈广君说,“据我们了解,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滥用方面,更多的是适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的制度。”

如何处理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此次修改专利法距上一次修改已经过去了八年。八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侵犯专利权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不断有企业呼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新修改的专利法对行政执法措施作出了细致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在回答“实施中如何正确处理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关系”的问题时,陈广君表示,我国在专利保护当中,是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两条轨道并行运作,“这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个办法,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优势。”

陈广君指出,过去的法律规定得不够具体,在执法工作中经常出现一些被动。“特别是知识产权联合执法的时候,专利、工商和版权部门一起参与执法,但是法律所赋予的执法权限又不尽一致,这也影响了执法工作。”

“既然行政保护要作为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相应的执法权限方面,就应该赋予执法机关一定的权力。”陈广君说。新修改的专利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权限,同时也理清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关系,有利于他们各司其职。

为何要对一些专利药品实施强制许可?

白血病、艾滋病、肺结核、疟疾……如果不幸患上了这些疾病,很可能要面对由于专利而形成的天价药品。而新修改的专利法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出现了转机。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这一涉及到普通公众切身利益的条款,也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世界贸易组织在2001年多哈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宣言,即关于公共健康问题的多哈宣言。”在新闻发布会上,尹新天详细介绍了这一条款的来源。多哈宣言确认了流行性疾病给许多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所造成的公共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并强调在履行《知识产权协定》义务的同时,这一协定不应该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对公共健康加以保护的障碍。

尹新天说,“2005年,世贸组织通过了关于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根据议定书,世贸组织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

专利权是财产权,健康权则是与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紧密联系的基本人权。当专利权与健康权出现冲突时,人的生存、健康权利,应当优于财产权利,这是国际社会达成共识的基本价值观。

2007年,中国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加入该议定书。“这次专利法修改在第六章专利强制许可中,就是要把世贸组织规则的最新变化落实到具体条款中。”尹新天表示,“以便在需要时,为病人能够获取药品提供保障。”

(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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