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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再出台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条例

2008-12-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连成 我有话说

本报珠海12月27日电(记者杨连成)“城市规划、旧村改造、重大项目引进、工业园区建设等重大决策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全市范围内不得兴建重污染项目;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在日前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智斌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优美的环境是珠海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最大资本。目前珠海空气质量优良率和工业废弃物处理率均达百分之百,地表水和近岸水达到国家水质标准,青山绿水、碧海蓝天的区域环境既得益于全市人民的努力和珠江上游城市的支持与配合,也得益于十年前珠海在全国率先出台“八不准”的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珠海市人大需要对原条例进行补充完善,从而为“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建设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

王智斌表示,新环保条例的制定既继承和发展了原条例,保持了地方立法政策的连贯性,又体现了开门立法的要求。针对近年来城市管理中出现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日益突出等问题,新条例增添了“环境保护规划”和“节能减排”等内容。此外,《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为发挥法规的教育、引导和激励功能,还规定了一些鼓励珍惜水资源、空调温度不低于26度、使用环保餐具、环保购物袋、利用公交出行、使用清洁燃料等倡导绿色消费的条款。法律制定者希望通过加大公众参与度,将政府型环保转变为全民型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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