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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高职“类型”的制度创新

2008-12-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方桐清 我有话说
在我国,一段时间以来对高职教育存在着“类型”和“层次”的争论,有的认为高职教育是专科“层次”的教育,有的认为高职教育是有别于一般本科的特殊高等教育。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明确,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实际上,高职教育是就业导向的教育,并且这一培养目标
相对于一般本科院校而言是显性存在的,它既体现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宏观层面,又体现在专业建设的职业分析、课程开发的工作过程导向、教学实施的行动学习、实习实训的职业情境、学习评价的需求定向和师资培养的“双师”素质等微观层面。

虽然在理论上对高职教育的“类型”已经明确,但高职教育的地位却客观地低于一般本科院校,这直接导致了社会对高职教育的偏见,进而影响到高职院校的生源质量、融资力度、“出口”限度,甚至影响到高职毕业生的发展后劲。显然,这些不正常现象如果不加以纠正,高职教育就很难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高质量的高职教育也很难形成。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创新制度。

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是指高职教育不同于一般本科的高等教育。我国虽然在法律、部门规章和体制等方面,对高职教育也有一些有别于其他类型教育的规定和举措,但在实践中却并没有从制度上突破“类型”,基本上还是把高职教育与一般本科教育放在一类管理。这一方面使高职教育直接受到“学科”教育的影响,成为“学科”教育的“压缩饼干”,另一方面又使高职教育的发展受到“学科”教育的限制,难以走出自己的路,办出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高等教育”。

制度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思想观念的转变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实现高职教育的科学发展,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

首先要完善法规,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是党和国家给教育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专门人才”就包括能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高技能型人才,包括专业实践能力强、“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职人才。培养这类人才,需要有良好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和较多的实训时间、“双师型”教师指导的保障,需要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而这又都有赖于通过国家宏观政策来规定企业积极参与高职教育,引导学校主动加强内涵建设。不少发达国家对企业参与教育、企业人才培养都有较为具体的要求,从而有力推动了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有效保证了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和国家对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税收、工商等法制手段积极引导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为培养合格的高技能型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其次要改进按照“类型”来管理高职院校的做法。这就必须从高职院校的“入口”到“出口”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深化考试招生制度和质量评价制度改革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的要求,高职院校招生和对高职院校的评价应是其中应有之意。高职招生既可以单独组织考试,也可以与全国高考同步,单独填报志愿,根据考生的志愿进行单独录取,与本科院校录取工作同时进行。出口时,学生的毕业证书更应取消学历层次的界定,而改为标注学校的类别或级别的形式标定毕业证书的技术含量(即价值)。对同一类别的高职院校可以进行类别或层次的认定,认定的办法可以借鉴目前本科院校和企业的做法,将其分成三个层次,评定为一类高职、二类高职、三类高职,甚至还可以更进一步,将某一高职院校的不同专业进行不同类别的评定。在起步阶段,评定的办法或手段可以通过国家示范性高职、省级示范性高职的遴选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国家品牌专业、省级品牌专业的认定来实现。当然,遴选的标准、指标体系一定要符合高职教育的本质内涵。

再次要改进拨款方式,推动高职院校的持续健康发展。高职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技术复杂程度较高,与此相对应,高职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课程内涵、教育时空,与工作范畴的复杂程度也存在着具体的联系,这集中表现为工作过程的深度广度,高职毕业生有能力驾驭策略层面的工作过程,本质上是真实职业活动内容层次的整合性迁移。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必须通过基于工作过程课程开发和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来实现高职教育的目标,这些既依赖于高职教育的政策导向,又依赖于教师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更依赖于政府加大投入不断改善高职院校实验实训条件。所以,对高职院校的拨款,应该考虑高职院校服务的区域性、行业性特征和专业实践能力要求高的特点,并以此来确定符合高职教育规律的标准。这个标准不能生搬硬套本科或专科的现行标准,可能低于一般本科,也可能高于一般本科,关键看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岗位(或专业特点)对工作人员职业技能的要求。比如,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专业培养成本比较高的专业、重点专业或行业、紧缺专业或行业,拨款标准就可以定得高一些;反之,则可以适当低一些。当然,作为政府也要考虑择优扶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等方面的因素。我国地区差别比较大,行业发展也不平衡,在政策上不能搞“一刀切”,但制定一个符合高职教育实际的指导性的、原则性的标准还是必要的。目前,国家推行的示范性院校与本科拨款标准同等的政策、一些发达地区实行的高等教育同等拨款的政策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这毕竟还停留在非制度性层面,表现为区域性特点。

(作者单位: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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