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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享受免税政策

2010-01-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7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继2009年之后,2010年全年继续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进行免征。

具体政策包括: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09年1月1日后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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