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透露,整治手机淫秽色情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将重点解决手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中的利益链刑法治理等难点问题。
现行刑法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有明确规定,在此次全国专项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
孙军工透露,最高法院近期与相关部门联合召开关于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信息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了解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抽调专门力量及时制定、完善、出台有关整治手机淫秽色情的司法解释。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已在审议阶段即将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朱和庆表示,在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中,相关利益链中的运营商、广告商、结算商等,明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而予以协助并获益的,司法解释拟以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罪论处。
据孙军工介绍,根据刑法规定,“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涉及的刑事案件主要有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据统计,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上述罪名的案件1414 件、1744 人,审结1273 件、1580人。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出现一批典型案件,如涉及淫秽色情出版物案件方面,青岛胶州“1・07”贩卖淫秽光盘案,查办淫秽光盘4828张,犯罪人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00元。江苏启东“4・23”贩卖非法淫秽光盘案,查获盗版光盘23万张、淫秽光盘6000余张,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