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2日电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当事人、方式、程序和合同。
根据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