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传播淫秽信息犯罪涉及多个环节,其中大多都是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解决这些犯罪背后的利益链条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手机涉黄违法犯罪问题。”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邓宏敏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在超额利益驱动下,一条围绕淫秽色情网站
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持续推动下,打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清除色情文化垃圾的斗争正在深入开展。不时曝光的案件,让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日益显现出来。那么,怎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切断这个利益链条?
祸起利益链条
众多的利益群体牵涉其中,成为淫秽色情传播重要渠道,并从中分利
手机和互联网淫秽色情禁而不绝,根源在有利可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明确指出:“众多的利益群体牵涉其中,运营商所扮演的角色很难说是光彩的。”
“搜索引擎商、第三方支付商、域名注册商、服务器代理商等所谓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单位已经成为淫秽色情网站谋取非法利益的重要渠道,并从中分利。”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互联网管理处副外长王晓阳说。
湖北荆州公安机关日前侦破的“071”特大网上组织淫秽表演案,就揭开了淫秽色情传播中利益链条的冰山一角。该案中,郑洪等犯罪嫌疑人在“丁香成人社区”等网站组织淫秽视频表演,仅半年时间就非法获利达1980余万元。
广告联盟是该案获利的重要一环。在开办淫秽网站的同时,郑洪等人还开办了重庆联盟通等12个广告联盟,通过大量投放广告为淫秽表演网站做推广,拉高了网站流量并从中获利。警方介绍,广告联盟本质上就是广告代理商,他们从淫秽网站收购“流量”或者“点击率”销售给需要推广服务的网站,让不法分子有利可图。
服务器代理商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警方发现,为逃避打击,“丁香成人社区”等淫秽网站的服务器全部存放在境外。但这些淫秽网站的经营者并不在境外,是国内的服务器代理商向他们提供了境外主机托管服务。警方表示,虽然提供这种服务并不违法,但郑洪等人租用服务器在干什么,绝大多数代理商心知肚明。
此外,为获取利润,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明知他人建设淫秽网站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服务。“071”案件中,易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淫秽网站收取会员费、表演费,分发推广费用。其中易宝支付平台为淫秽表演网站收取了1800余万元,并以13%-18%的比例收取了手续费48.7万元。
求解刑法治理
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罪名,强化运营商等的监管责任
对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我国一贯予以严厉打击。按照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又专门下发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司法解释,为斩断利益链条提供了法律依据。
追究刑责于法有据,打击力度也不可谓不强。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网络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案件4186起,破获违法犯罪案件3259起,查破刑事案件数量约为2008年的4倍。
尽管如此,目前运营商、服务器代理商等第三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参与侦破“071”案件的荆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政委李恩忠道出了其中原委:“为色情网站提供服务的人绝大多数都是心知肚明的!可如何证明他们知情,从而把他们作为共犯处理却存在极大难度。”
“‘明知’是一种主观心态,举证非常困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明祥坦承。
法学家们提出了解决刑法治理难题的几种解决思路。
首先,侦查机关可以向运营商等第三方发出通报,主动告知网站上存在淫秽信息。“如果第三方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仍不采取措施清除淫秽信息、终止有关服务,就说明其对淫秽信息传播持放任态度,依法可能构成共犯。”刘明祥说。
其次,立法上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罪名,强化运营商等的监管责任,要求其严格审查,否则就构成过失犯罪,这也可以降低举证难度。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教授刘德良则表示,还可以引入“应当知道”这个概念,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运营商等“应当知道”,也不影响定罪。
“总的讲,可以通过中间路线,确立一个合理的刑法调控范围,适当降低控方举证责任,相应也降低刑罚的严厉性来解决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院刘仁文对记者说。
最新的消息是,最高法院起草的整治手机淫秽色情司法解释,已在审议阶段。这部司法解释将重点解决手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中的利益链刑法治理等难点问题。
孙军工日前表示,这一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亟待行政立法
对手机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打击,更应该着眼于事前监管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刑法只是治理淫秽网站的最后一道防线。罚款、关闭网站、取消运营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应该持续发挥作用,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我国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行政条例和部门规章,这些条例规章的可操作性、统一性屡遭诟病。
一个典型问题是,如何界定电信运营商、服务器代理商等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淫秽、色情等的,有义务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但条例并没有说明,电信经营者如果不停止传输、不保存有关记录,也不向国家机关报告,将承担什么后果。
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传输内容的监管责任;同时规定,经营者如果不履行该职责,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预防的有效性来讲,必须完善有关行政法律。”刘仁文认为,一要提高行政条例和部门规章的位阶,上升到法律,二是使法律内容体系化、科学化,增强可操作性和一致性。
另外,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话题也被学界提起。理由是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儿童不受网络垃圾文化污染上规定不全面,制裁力度也太轻。
但在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刘德良看来,是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还是在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里设专章加以规制,只是立法技术差异而已,没有本质区别。“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重要的是准确界定淫秽色情信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以及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不同角度对未成年人给予全面保护。”
在“人人喊打”的态势下,整治手机和互联网淫秽色情专项行动收到了效果:三大运营商都已对自营业务、服务提供商业务、独立网站内容等进行严格管控,并暂停了所有WAP服务;一批淫秽网站被关闭;一些服务器代理商被曝光、整治。
邓宏敏表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紧紧抓住“利益链”这一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营服务单位,对明知他人开办淫秽色情网站或传播淫秽物品,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域名注册、主机托管、虚拟空间租赁、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依法作为共犯查处。
“目前这种专项治理取得了重大成效。”张平评价说。她同时强调,对网络淫秽色情的打击,更应该着眼于事前监管,比如网站备案制度、有限的实名制度等。“建立事前监管和事后查处两举并重的机制,方可为长效执法奠定良好的法制环境。”
手机和互联网淫秽色情禁而不绝,根源在有利可图。图为一个典型的淫秽手机网站利益链条示意图。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