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承载着国人太多关注和期待的条例草案终于出炉了。本报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将在29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记者从最新拿到的《征求意见稿》中发现,新条例草案呈现出诸多亮点,其中就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房屋征收的程序,征收补偿以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据此,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对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了7项具体的界定: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草案同时规定,如果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交由法院审理。
新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非开发商。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危改征收须超90%居民同意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征收房屋的程序,其中涉及了诸多细节问题。
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在组织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并且明确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如果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则不得少于60天。
对存在重大争议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地方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此比例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
新条例草案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即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这就为被征收人增加了补偿方式的选择。
对于货币补偿的金额,草案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应当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2/3以上的,方可生效。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草案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地方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但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对“非因公共利益拆迁”单独规定
对于曾引发了大量矛盾与对抗的“非因公共利益拆迁”即商业拆迁,条例草案特地单成一章做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草案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强调,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草案的结尾,本条例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的字句赫然在目。
(本报北京1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