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大力营造依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湖北省荆门市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了入户讲法专项活动、执法护法专项行动、以案说法专项教育(以下简称“三个专项”)。这是荆门市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基于对各地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特点的分析和规律的把握,基于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置群
立法立规标本兼治努力营造法治社会环境和氛围
群体性事件从表面上看是“闹”、是“堵”,但从本质上看则是一定程度上法治原则的丢失、法治精神的缺失。比如,在内地某些地方,往往只有少数农民工上街讨要拖欠的工资,相关部门和政府官员就如临大敌。如果把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比作“水”,由于没有“渠”,“水”来了,不知道会流向哪里,更不知道会在哪里拐弯、变急,就只能到处筑坝,严防死守。如何改变这种情形?唯一的办法就是修“渠”,立法立规,强化法治。
破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难题,公安机关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抓本质,既要治标,控制局面,平息事态;又要治本,坚持法治原则,提振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优化法治环境。如何治本?“三个专项”不失为初步探索的一种思路。
开展入户讲法专项活动。对有关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条款,特别是禁止性条款,组织民警走村入巷,挨家挨户上门讲,结合日常工作经常讲,贴近不同群体特点讲,对有违禁行为的重点人有的放矢讲。入户讲法,旨在讲出一个知法懂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开展执法护法专项行动。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行为及时认定、依法追究。对有过激行为的一般参与群众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其懂得即使诉求合理,提出诉求的行为、方式也不能违法;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予以警告或训诫,促其回到法律的轨道;对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策划者、煽动者、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对直接参与“打、砸、抢、烧”活动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护法,旨在护出一个依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开展以案说法专项教育。选取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而使问题得到及时合理解决的正面案例,说明法律、政策平衡利益关系的公正品质;选取采取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方式表达诉求,不仅无助于问题及时合理解决,而且还因触犯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反面案例,说明法律对以身试法者的“铁面无情”。以案说法,旨在说出一个敬法畏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严格公正快捷有效让群众利益诉求得到程序化、法制化解决
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是一个不断规范的过程。从目前的情况看,应急的工作包括情报预警、现场处置等正在逐步规范,但一些治本的工作如何规范还有待探索。可以肯定的是,从职能上看,公安机关的任务不是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实质内容,而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违法行为。“三个专项”正是规范工作内容的先行探索。
入户讲法重在强化群众法律意识和觉悟。公安机关要从法理层面开展讲法专项活动要以预防发生影响大局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为目的,告知什么是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为重点,宣传有关维护办公、医疗、生产、生活、网络等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条款特别是禁止性条款为内容,进村组、社区、企业、学校、医院、工地等,入户走访、上门送法。
执法护法重在强化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追究。公安机关从执法层面开展护法专项行动要以严格、公正为基本要求,以依法认定和追究违法行为为主要手段。在工作中要坚持“三必须”,一是对违法事实必须依法取证。二是对违法程度必须依法裁定。三是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
以案说法重在强化违法后果的剖析和警示。对违法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认定和追究上,还要让违法行为受到认定和追究的案件发挥例证和教材的作用。在用反面案例开展说法专项教育的同时,也选取正面案例,让正面典型,特别是从反面典型转化的正面典型现身说法,让群众从中看到利益诉求得到程序化、法制化解决的公正、快捷和有效。
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依法维权、政府依法行政、公安依法处置的良性互动
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难度是由其成因的复杂程度和聚集群众情绪的激烈程度等因素决定的。因此,群体性事件能否预防得住,是否处置得了,往往并不完全或者说并不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自始至终发挥主力军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
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下大力抓根本、打基础,以最真诚、最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最博大、最宽厚的人道情怀,开展入户讲法专项活动、执法护法专项行动、以案说法专项教育,耐心地帮助群众积累知法懂性、依法守法、敬法畏法的内在动力,从而自觉服从法律的管辖。
开展“三个专项”以来,全市成功化解了几十起群体性事件,几起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入户讲法、执法护法、以案说法紧密结合,环环相扣,抓住最佳时机有时效性地做,聚合最大力量有目的性地做,运用最优方式有针对性地做,保持最大耐心有连续性地做,最终都由于群众情绪归于理性平和,环境和氛围回归依法守法状态而得到了较好处置。
由此看来,开展“三个专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既是帮助群众积累依法维权内在动力的过程,也是群众依法维权、政府依法行政、公安依法处置良性互动的过程,而这种良性互动正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最宝贵的资源。这些,都是我们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上的有益探索和宝贵经验。
(作者系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