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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支持

2010-0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雪莲 我有话说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进步、新能源开发、产业转型、制度创新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2009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可以说,发展低碳经济既是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一个大国应该肩负的社会历史使命。

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创新发展低碳金融便是一项必然的选择。所谓低碳金融,是指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投融资活动,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是近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出现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

低碳金融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受到各国碳减排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各国的碳减排成本存在明显差异――发达国家大概比发展中国家高5到20倍。为此,《京都议定书》规定,允许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指标。这一规定推动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两个子交易系统组成:一个是以配额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另一个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联合国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机制)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CDM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的企业可以在发展中国家的相关项目中投入资金、技术,帮助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量,然后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其减排量,这样,发达国家就能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完成减排任务。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据世界银行统计,碳市场成交额的增长速度惊人,预计2012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碳金融交易之所以如此迅速成长,主要源于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其价格发现功能导致市场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引导资本流向低排放领域。金融机构通过拒绝向严重产能过剩的项目放贷,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发展低碳经济。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定向募集等融资方式具有促进可持续能源发展的能力,有利于改变能源消耗对传统化石燃料的依赖,促使经济发展从高碳环节向低碳环节转变。

目前,中国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居于被动参与的地位,只是碳排放权的提供者,而非碳交易标准的制订者。国内碳排放交易的买家主要是境外企业,碳排放协议内容非常复杂,谈判过程十分漫长,其中许多内容是国内企业并不十分了解的。国内企业与国际买家谈判时,不能掌握主动权,碳成交价被越压越低,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甚远。总体来看,如果中国不能提高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话语权,最终将被迫按照发达国家制订的“国际标准”进行碳测算、碳交易、缴纳碳关税,以高价向发达国家购买低碳技术和碳排放权。为此,2007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与金融业联手推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项绿色环保政策,使“绿色金融”制度框架出现端倪。截至2009年底,沪深两市所有低碳概念的上市公司,总市值为3233.6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总市值的2.76%。2008年以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和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机构陆续成立,其他省份也在加紧筹备成立碳排放交易所。

尽管如此,我国的金融体系尚没有充分发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生态环境还存在如下限制因素:

一是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低碳金融是一项存在历史较短的金融创新,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项目开发、审批,以及运作模式、风险管理、交易规则、利润空间等缺乏应有的了解,熟悉碳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才不足,导致金融机构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驱动力。

二是低碳金融的社会效益与金融机构的利润追求存在矛盾。受技术水平、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所限,再加上欠缺相应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制度,向低碳转型的相关企业往往会导致经营成本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下降,虽有社会效益,但缺乏现实即期的经济效益,这直接导致融资机构信贷风险的上升。在现有金融监管与运行体系下,金融机构无力分担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银行对于贷款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强调,以及证券市场要求企业利润实现的双重压力,使得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项目面临较为严苛的融资环境。

三是相关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与一般的投融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过程,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相对较长,因此伴随更大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国内相关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消化大规模的项目。国内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四是政策法律风险。首先,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构成了碳金融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因素。《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时间仅涵盖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争议,目前实施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以后能否延续,这是形成统一的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主要障碍之一;同时,减排认证的相关规定也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因为,减排单位是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照既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认证。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领导者意图的变化,有关认证的标准和程序缺乏稳定性。而且,由于项目交易涉及不同国家,必将受到东道国法律的约束。所以,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着市场交易主体难以预期和控制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当前的全球金融模式正在进行新一轮调整,国内经济发展方式也在谋求深层次转变,中国金融业必须适时调整创新,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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