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1日电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的无锡“12・02”手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日前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4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5千元。
2009年11月26日,无锡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根据学生家长举报,发现一境内
网民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开办“4G新网”手机淫秽网站吸引网民浏览,并插入广告非法获利。经侦查,无锡警方于12月2日在广州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24岁,系在校大学生)抓获。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从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潘某(24岁,初中文化,无业)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潘某将网站更名为“4gyt.me”。陈某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潘某明知陈某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注册、变更域名及解决技术问题等帮助,从陈某某处获得人民币463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潘某系从犯。2010年1月22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至此无锡“12・02”手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顺利审结。
该案的查处、判决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案件查处迅速果断,不仅将从事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要案犯陈某某绳之以法,同时注重扩大线索,依法追究了为其租用境外服务器提供帮助的潘某的法律责任。二是适用法律准确,案件审理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依法惩治了淫秽电子信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