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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新规扩大监督范围

2010-02-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去年两会,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将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得到落实。新条例增加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新条例针对腐败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也扩大了监管覆盖面。条例规定:全部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同时条例增加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此外,为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对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其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本报记者赵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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