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劳动部门人士日前向觉得春节长假“不过瘾”的上班族支招――可以申请休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可以休假20天。而媒体调查发现,有九成年轻人不知道探亲假,用人单位也很少主动
让职工休探亲假。
法律法规只有激活才能发挥功效
河南商报的评论认为,探亲规定实施29年了,很多时候却在“备用”,没有发挥出法规的应有功效,这既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公民权益的丢失。我们不缺少法律,只缺严格执行,许多法律法规都需要激活。法律唯有在运用中得到激活,才能发挥功效;同时,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又能发现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进而加以修订与完善。文章指出,任何制度的完善都需要过程,需要实践,再完善的制度都需要激活,需要有力的执行。
过时的“探亲假”规定理应废止
新华网的文章指出,1981年制定的探亲规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属于法律层次,在未废止前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也应看到,探亲规定颁布实施29年后,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探亲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合时宜。比如,该规定仅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显然已不能适应目前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而且,探亲规定制定时的交通、通讯、用工制度、公休假日等情况,已与当今不可同日而语。这样看来,过时的“探亲假”理应废止。
修改不合时宜探亲制度十分必要
长江日报的文章说,上班族不知道探亲假的存在,暴露了当下探亲制度所面临的尴尬与无奈。这项制度在执行中打了折扣,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即缺乏可操作性和必要的与时俱进。当初的立法者无论如何也没有料到今天的形势会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因此,修改不合时宜的探亲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可以预见,网民热评“九成上班族不知道探亲假”的现象,有可能使诞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探亲制度早日寿终正寝。我们期待取而代之的,是为全民带来福祉的新型探亲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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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引入“赔钱减刑”彰显法律精神
海南日报的文章认为,法律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但同样也并非铁板一块,具体到每个个案,更是千差万别。对于婚姻家庭之类的民间纠纷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相比让当事人把“牢底坐穿”,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更多的补偿和慰藉才更加务实。不仅如此,惩罚从来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治病救人”才是法律的宗旨。适当引入“赔钱减刑”以激发犯罪分子积极赔偿的动力,减小受害者的损失,不仅无损于法律权威性,更能彰显法律的精神、司法的智慧,法律的社会效益也由此实现了最大化。
“赔钱减刑”不会伤害法律公信力
广州日报的文章说,目前一些公众对“赔钱减刑”仍然怀有疑虑。大家担心的是,“赔钱减刑”的口子打开以后,可能造成“花钱买刑”甚至以钱抵命的局面,削弱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甚至会造成司法腐败,降低司法公信力。要消除公众的顾虑,关键在于配套措施的同步跟进,包括赔钱减刑的酌定量刑情节标准必须统一、明确,提高法官素质、纠正办案偏差,等等。“赔钱减刑”不是洪水猛兽,只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监督问责机制到位,不仅不会伤害法律公信力,而且还能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利益。
公开透明保证“赔偿减刑”正当性
西部商报的评论则认为,公众对赔钱减刑的担心不无道理。为了发挥这一制度的有利作用,同时又防范其副作用,就要对“赔钱减刑”进行严格限定,用阳光化的制度保证其适用的正当性。适用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戒和教育,如果“赔钱减刑”适用得当,可以促进社会公正,如果“赔钱减刑”被滥用,则可能践踏司法公正。具体司法实践中,要克服这类弊端,必须让审判更加公开和透明,否则,就可能为一些人胡乱出钱赎罪提供机会。
(本刊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