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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规范

2010-03-0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我国已经公布了110座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历史文化名城为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今天,不少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不是被整体拆毁就是被破坏得支离破碎;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是不复存在就是已经面目全非;大规模毁坏历史文化遗产的事件时有发生。”讲述起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世界博物馆协

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主席张柏委员十分惋惜。

张柏委员分析,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上主要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一是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二是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被拆毁;三是城市的传统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正在消失;四是大量建造毫无历史文化价值的假古董。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城市管理者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淡薄;名城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未得到认真遵守;名城保护与城市改造、土地开发的关系未能协调解决;不正确的政绩观和片面的利益追求还未得到应有的规范。”张柏委员痛心地表示。

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都作了专门规定。但是显然,这些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城市建设活动中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仍然十分突出。

对此,张柏委员给出的建议是,国家有关部门和业内专家应联合开展一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历史文化名城贯彻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和活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将违法及查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告;对已经严重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条件的,应报请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本报记者温源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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