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隐患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中国人保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吴焰委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保险公司、银行三方合作互动机制,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覆盖面。
吴焰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
吴焰认为,由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无制度约束,对侵权主体缺乏有效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我国尚没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和产品开发。他提出三点建议:应当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尽早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配合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条例,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应当参照国际通行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确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设方向。在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尚未实施前,建立政府部门、保险公司、银行三方合作互动机制,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产品)目录,将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与其获取信贷的资质挂钩,形成“不通过环评项目不能上马、不构建环境污染保障机制得不到信贷支持”的机制,构筑环境保护的第二道防线;应当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以及对承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机制,将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与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挂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险双方积极性,提高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报记者郭丽君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