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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纠纷多发 司法回应情法融合化解热点

2010-03-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还是地方法院?

什么情形下,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事故受害人多为未成年人,司法如何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铁路运输企业如何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在无人看守道口上发生的

事故,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击伤车内旅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并于3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些热点问题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铁路法院专门管辖此类案件

体制改革后所抱疑虑将可消除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其适用的范围,即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行人、机动车与铁路机车车辆发生碰撞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和旅客人身损害案件。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这一司法解释重申了此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原则。

以往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铁路运输法院是铁路系统内部设立的法院,质疑其能否公正审理此类案件。“其实,铁路运输法院每年都审理了相当数量的各类案件,整体上看是客观公正的,只是由于其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容易受到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在解读这一司法解释时向记者表示。

“据了解,中央有关部门已把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确定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这项改革正在积极稳妥的推进过程中,其方向是将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予以整体保留,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同时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与铁路运输企业脱钩。改革完成后,应该可以消除人们由于体制原因而对铁路运输法院所抱有的疑虑。”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人民法院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司法审判活动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对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申请,这也可以确保当事人获得保护和救济。”该负责人说,“另外,铁路运输活动有相当的专业性。铁路运输法院比地方法院更了解铁路运输的特殊性,这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更为适当,所以本司法解释规定了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管辖。”

铁路运输致人身损害应当担责,故意卧轨、碰撞等不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的是,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结合实践中铁路运输人身伤亡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以及以往的审判实践经验,按照依法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在第五条至第七条中具体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情形。

这些规定的基本内涵是,除了在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只有在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而造成人身损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说,“尤其是在判定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时,更应全面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

他举例说,比如,新建的铁路穿过农田,将受害人承包的土地一分为二,而该处距离正式设置的道口很远,受害人为了耕作等生产活动方便而穿越铁路线路的,就不宜将其过错程度认定得太高。再比如,铁路线路两侧的防护网破损后长期无人修补,许多人每天都在此通行,在事实上形成了过道,在此处发生事故的,就应当更多地考虑铁路企业未尽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因素,而不宜将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得太高。

未成年人受害,铁路运输企业赔偿不低于损失50%或40%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事故受害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尤其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处理难度相对要大得多。一方面是此类案件损害后果非常严重。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那么对于其父母而言往往是中年丧子,且很可能是失去了唯一的子女;如果受害人幸运地保住了生命,也往往留下了很重的残疾,其一辈子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都有一个“怎么办”的问题。且不说事故的原因或者各方是否有过错,单单面对这样一个不幸的后果,就不能不让人感到深切的同情。

但在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铁路运输企业即使设置了完备的警示标志、信号,也可能对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并且,在这类案件中通常也的确存在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问题。

这一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当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首先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形,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也就是说,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车外人投掷石块击伤车内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先赔偿后追偿

在无人看守道口上,原本只是设置标志和护桩等安全设施,而没有任何人进行看护。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无人看守道口的行人、车辆通行量越来越大,发生的事故也增多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就安排人员进行看护。

这一司法解释从实际出发,规定这时应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充分地保护和救济受害人,明确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权,则可以促使道口管理单位更加切实地履行职责。

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如何处理?

这一司法解释也给出明确“说法”: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权利。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报北京3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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