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已过,但关于消费的话题仍在继续。与往年一样,今年的“3・15”也有一个鲜明的主题――消费与服务。在讲究消费档次和服务层次的年代,商家和监管者担负着同等重要的角色。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产品的质量问题牵出了生产厂家的埋怨,他们把产品的质量问题责任推向了消费者。手机生产厂家说,消费者爱买价
有需求,就有市场。有什么样的经济能力,就选择什么档次的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特别是那些还没有告别贫困的消费者,需要价格便宜的产品没有什么不对,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应该用高质量的低价产品充分满足这部分群体的需求。生产者如果将产品质量问题归罪于产品价格低、档次低,显然是在逃避责任、混淆是非。这样的逻辑不仅不能成立,而且近乎于强词夺理。
产品合格与否,是有标准衡量的。不难看出,上述种种说法偷换概念,把价格便宜等同于质量低劣。质优价廉是广大消费者共同的消费概念。这种价格便宜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产品质量必须能够满足一定的标准,符合一定的需要。生产企业根据不同的消费层次,制造出不同档次的产品,完全可以理解,但必须保证质量。而且,抛开价格不说,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本身就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应受到处罚。
质优价廉符合市场规律,劣质低价不但违反市场规律,而且还违法。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是受体。拿奶粉来说,价格便宜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低,生产者自己清楚,但消费者是不知情的。包装上标注的怎么样就是怎么样,他们没有能力去鉴别真伪。而且对于一名普通消费者来说,要求他为了一袋奶粉去专门做个质量鉴定也是不现实的。奶粉如此,其他产品亦然。由此可以看出,产品质量低劣的责任在生产者。
在面粉中添加增白剂、在奶粉中添加违规用品、种植农作物使用剧毒农药等等,这些本是可以杜绝的,却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进了消费者的菜篮子。可见,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监管力度,想方设法查处这些违法行为。劣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侵害了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权益――劣质产品低廉的价格,必然影响公平竞争,影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执法部门有义务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