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是指对组织实施控制权的个体如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指挥者、受托人等不能够分配其净收益的组织。在追求剩余收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中,为什么一些组织选择不分配剩余收益?或者说,在营利的市场经济中为什么会存在非营利组织?传统经济学理论主要从需求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有伯
仅从需求角度对非营利组织生成问题进行分析从逻辑上来讲是不完整的。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伊斯泰尔・詹姆斯(Estelle James)等人借用熊彼特(Schumpeter)的“企业家精神”这一术语,从供给角度研究了非营利组织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努力,提出了著名的企业家精神理论。这进一步完善了非营利组织生成的理论研究。
企业家精神理论重点研究非营利组织中的企业家行为动机。为了与营利组织中的企业家相区别,企业家精神理论将非营利组织内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个人或群体称为“社会企业家”,认为企业家和社会企业家都具有某些共同的人格特质,如优秀的个人品质、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积极应对变革的态度等,并将这种精神和态度定义为企业家精神。詹姆斯等人认为,企业家精神不仅影响营利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同样也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存在与发展。他们对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作用是相同的,但他们创建组织、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动机与行为却大相径庭。企业家创建组织的动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社会企业家创建组织的动机是追求非物质利益最大化。企业家从企业生产中创造货币价值或经济价值,而社会企业家不从企业中创造货币价值或经济价值,他们通过非营利组织创造社会价值。
企业家精神理论对社会企业家的解释,实质上是从主观动机角度诠释非营利组织的生成。企业家精神理论认为,非营利组织是社会企业家追求非物质动机行为的结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家缺乏创建非营利组织或为其工作的激励。而追求非物质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企业家具有创建非营利组织的激励,因为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目标(使命)与社会企业家的个人目标(动机)相一致。只有创建非营利组织才能实现社会企业家非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此,在企业家精神理论看来,非营利组织的产品和服务是社会企业家履行组织使命与实现个人目标的手段,非营利组织是社会企业家追求非物质动机行为的派生形式(结果)。所以,企业家精神理论强调对社会企业家偏好的分析与研究,而不是社会企业家行为约束的分析与研究。有学者对社会企业家动机框定了一个较宽广的范围:一些社会企业家注重个人发展;一些社会企业家注重过程导向(如为自己寻找合适的定位;对自主和独立的渴望);一些社会企业家则注重服务的产出(如对取得创造性成就的自豪;对事业的坚持不懈;对权力的渴望)等。由于社会企业家的上述动机,导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更多倾向于他们认为社会需求度高的领域,而他们个人没有任何利润可图,因而,非营利组织的产出是社会企业家追求动机(目标)的指示器。
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限制”属性在企业家精神理论看来是次要的。因为非营利组织是信仰或理想的组织实体,它的组织目标是非物质利益的最大化。非营利组织通过组织使命、组织信念或组织成员信仰的实现,最大化非货币回报。“非分配限制”对社会企业家的约束作用是极其有限的,或处于次要地位。因为社会企业家追求的是非物质利益的最大化。“非分配限制”在企业家精神理论看来并不是生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原因,社会企业家的非物质动机才是其生成的重要因素,非营利组织的生成是社会企业家追求非物质动机行为的结果。没有社会企业家对非营利组织的供给行为,消费者对这种组织的需求只能是镜花水月般的空想。
企业家精神理论认为,企业家精神是非营利组织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它在其生成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家精神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手段、创新制度的能力。例如,近年来在欧洲福利国家中,社会服务领域建立了“新”的服务体制,非营利组织最先实行了新体制的服务项目,为受虐待的妇女、儿童提供咨询服务,为难民或新移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等。再比如,欧洲福利国家近年来出现了用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非常规”就业方式,为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这些创新性的服务手段及服务制度首先在非营利组织中得到应用。非营利组织通过大量使用志愿者、雇佣临时工和减少正式员工数量等方式为社会提供服务,以取代常规的有偿服务。非营利组织甚至还为社会提供了全新的制度选择,为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如利用“低廉”及“有效”的社会服务,满足一些购买力相对较低的消费者的需求等。
企业家精神理论开辟了非营利组织供给研究视角的先河,弥补了其供给研究视角的缺失,实现了经济学对非营利组织研究视角由需求向供给的转变。同时,企业家精神理论又从组织内部揭示了非营利组织的生成原因,丰富了非营利组织的理论研究。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