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中共中央日前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明确“复出”年限是政治理念创新
检察日报的文章说,官员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有犯错误的可能。对敢于在道义上承担责任或偶然犯下错误的官员,应给他一个复出的机会。而且,从宪法理论来看,引咎辞职官员也是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重新担任公职的。在“引咎辞职,深刻反思”一定时间之后,让那些政绩和德才表现突出却因突发事故引咎辞职的官员适时、以适当方式复出,用人之长,也符合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做法。《办法》明确了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年限,可以视为政治理念与制度的创新。
避免“带病复出”不能忘记舆论力量
南方日报的评论认为,与此前的规定相比,《办法》把违规用人的责任追究提到了监督层面,将人事“异动”纳入监控、严格管理,凸显中央对于干部任免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媒体曝光了许多异常的人事任免,“带病复出”的发生率似乎在快速增长。事实上,以前并非就没有“带病复出”现象,而是因为舆论监督的力量愈发强烈,问题官员一旦东山再起,都逃不出民众的眼睛。这也提醒相关部门,在构建监督平台的时候不应忘记舆论的力量,对其进行积极引导,这样《办法》方能显示出坚定的执行力。
扫除官员复出之弊关键在制度落实
京华时报的评论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官员复出的标准,意在纠正“低调复出”“无序复出”等一些不正常现象。平心而论,近年来有关干部选拔、管理、问责的制度在不断建立健全。从对干部履职的问责,到干部任用的问责,再到此前不久出台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严格要求干部秉公用权、忠实履责、为民谋利的宗旨十分明确。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这一整套制度体系只有真正执行起来,才会有用。因而,我们在为新规出台而欢呼的同时,更期待它们真正落地生根。
背景
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4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增加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扣分分值,其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一次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酒驾永远不可以被允许
齐鲁晚报的文章说,酒驾这只“过街鼠”,众人喊打已多年。然而在新规实行第一刻,还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撞上枪口。“劝酒”、“没办法”、“就喝了几口”这样的理由再次成了面对检查时的借口。看着这一个个央求型、感叹型的懊悔,我们不禁要问: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在酒驾者看来,他们的行为虽不光荣,却不像偷盗抢劫般可耻。然而酒驾的危害并不亚于偷盗抢劫,与之相伴的,常常是横飞的鲜血和流不完的眼泪。文章指出,酒驾面前,没有任何理由,新规实施,没有“请多理解”。酒驾,永远不可以被理解和被允许。
严厉处罚是防止酒驾的前提
中山商报的文章指出,严厉处罚是防止酒驾的前提。新规实施后,为了根治酒驾,我们首先要保证严格执行,对执法不严的有关人员要施以严厉惩罚;其次,在广泛宣传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应继续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不仅一次扣光12分,而且还有必要对酒驾者依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酒驾者才会有足够的敬畏。
期待酒驾问题早日进入刑法
武汉晚报的评论认为,不少人觉得酒驾一次扣光12分的做法太过严厉,没有人情味。事实上一次性扣12分只属于交通法规处罚的范畴,和刑事究责没有半点关系。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没有完全做到“零容忍”。2009年发生多起恶性醉驾案后,社会各界都在呼唤将酒驾撞人列为刑事处罚的内容,这和扣不扣分、扣多少分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一个侧重于刑罚,一个侧重于提醒和纠偏。而只依靠提醒和纠偏的方式来处理酒驾,未免过于单薄。我们期待,酒驾问题能早日步入刑法程序,而不只停留在交通法规层面。
(均为本刊编辑)